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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1621X/2025-0060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12-01 [ 发布日期 ] 2025-12-01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1621X/2025-0060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12-01
[ 成文日期 ] 2025-12-01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经营主体登记(备案)事项决定书(2025)05号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经营主体登记(备案)事项决定书

江津市监企撤〔2025〕05号

被许可人:重庆陆铁贸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重庆陆铁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116MAEQ6DM55

住所(住址):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福润路655号2-2(津北新都会L商业幢2-12)              

法定代表人:陈海啸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528XXXXXXXX6656

联系电话:137XXXX8945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苏家庄乡汤家寨村富裕路东六巷40

申请人:新疆陆铁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MA7761Q4X2,法定代表人:曾叶浩,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月恒东街29号甘泉星空春苑小区34号楼3单元102室,联系方式:186XXXX4521。申请人于2025827日,通过邮寄资料方式向本局反映,其被冒用登记为重庆陆铁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要求撤销该公司设立登记,并提交了相关资料。本局于2025827日予以受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等规定,本局出具了受理通知书,履行了现场核查、询问调查、对外公示、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一案一审会商工作会、陈述申辩及听证告知等相关执法程序。

本局认为:重庆陆铁贸易有限公司,存在冒用新疆陆铁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义,于2025年7月11日将其登记为重庆陆铁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备案登记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电话投诉登记表,新疆陆铁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销登记申请书、承诺书,新疆陆铁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情况说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明该撤销申请由新疆陆铁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出。

2. 新疆陆铁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登记档案。登记资料中《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重庆陆铁贸易有限公司章程》、《重庆陆铁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决定》、《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等文书和全体股东(发起人)签字盖章处所签印的“新疆陆铁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印章与新疆陆铁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新疆陆铁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维语)6501090048962”印章明显不符。证明新疆陆铁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盖章同意作为重庆陆铁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办理设立登记。

3.本局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失联实地核查记录表。证明在重庆陆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无法找到该公司,该公司处于失联状态。

4.本局电话记录及询问通知书。证明重庆陆铁贸易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拒不配合调查。

5.本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重庆陆铁贸易有限公司名下公示其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的公示45天截图,公示期内未收到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证明在该公司失联无法查到的情况下,本局已履行公示程序。

6.本局向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甘泉堡分局协助调查函及复函。证明新疆陆铁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在重庆市江津区设立重庆陆铁贸易有限公司及任命陈海啸为法定代表人。

7.本局拟撤销重庆陆铁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意见建议的函(江津市监函【2025】53号)。证明区相关部门就拟撤销重庆陆铁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无意见。

因该公司处于失联状态,20251022日,本局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送达拟撤销重庆陆铁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告知书,法定期限内未收到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本局决定:撤销重庆陆铁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撤销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5份,1份送达,1份归档,1份送税务部门,1份送注册许可机构,1份送信用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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