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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1621X/2025-0060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12-01 [ 发布日期 ] 2025-12-01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1621X/2025-0060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12-01
[ 成文日期 ] 2025-12-01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经营主体登记(备案)事项决定书(2025)04号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经营主体登记(备案)事项决定书

江津市监企撤〔2025〕04号

被许可人:重庆国高创芯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重庆国高创芯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116MAEQRUD75D

住所(住址):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福云大道401号附3号9-1              

法定代表人:董晨晨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42222XXXXXXXX7631

联系电话:166XXXX5589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安徽省宿州市萧县白土镇董店行政村石窗户自然村173

申请人: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MA01NQHG3J,法定代表人:冯长辉,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昌东街甲5号3号楼2层201-2,联系方式:189XXXX2818。申请人于202588日,通过邮寄资料方式向我局反映,其被冒用登记为重庆国高创芯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要求撤销该公司设立登记,并提交了相关资料。我局于2025811日予以受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等规定,我局出具了受理通知书,履行了现场核查、询问调查、对外公示、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一案一审会商工作会、陈述申辩及听证告知等相关执法程序。

本局认为:重庆国高创芯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冒用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名义,于2025年7月14日将其登记为重庆国高创芯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备案登记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撤销登记申请书、承诺书,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章印鉴等。证明该撤销申请由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提出。

2. 本局重庆国高创芯科技有限公司登记档案。登记资料中《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重庆国高创芯科技有限公司章程》、《重庆国高创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决定》、《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等文书和全体股东(发起人)签字盖章处所签印的“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印章与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股份有限公司1001760055440”印章明显不符。证明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未盖章同意作为重庆国高创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办理设立登记。

3.本局现场笔录、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失联实地核查记录表。证明在重庆国高创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无法找到该公司,该公司处于失联状态。

4.电话记录。证明通过登记时预留的联系方式均无法联系法定代表人董晨晨,亦无其他任何人员可供联系。

5. 本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重庆国高创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公示其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的公示45天截图。证明在该公司失联无法查到的情况下,本局已进行公示。

6. 本局于2025年10月13日就拟撤销重庆国高创芯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函告区法院,区公安局,区人力社保局,中国人民银行江津分行,江津区税务局等部门,相关部门无意见反馈。证明区相关部门就拟撤销重庆国高创芯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无意见。

因该公司处于失联状态,20251022日,本局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送达拟撤销重庆国高创芯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告知书,法定期限内未收到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综合现有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本局决定:撤销重庆国高创芯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撤销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5份,1份送达,1份归档,1份送税务部门,1份送注册许可机构,1份送信用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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