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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1621X/2025-0004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2-10 [ 发布日期 ] 2025-02-10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1621X/2025-0004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2-10
[ 成文日期 ] 2025-02-10

经营者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指引

经营者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指引

第一条为强化经营者商业秘密保护意识,保障经营者商业秘密合法权益,促进市场主体创新发展,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信息,才应当被认定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保护的商业秘密。

(一)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不为经营者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

(二)该信息具有商业价值,即该信息能够给经营者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三)权利人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即权利人采取了与该信息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的保护措施,且相关措施在通常情况下足以防止该信息泄露。

(四)该信息是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技术信息主要包括: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图纸设计方案等信息。

经营信息主要包括: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

第四条下列信息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

(一)该信息在所属领域属于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通过观察上市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三)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出版物、报告会、展览等方式披露或公开,或者可以通过其他公开渠道获得;

(四)其他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

将公众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整理、改进、加工后形成的新信息,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该新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

第五条商业秘密可通过以下方式取得:

(一)通过自主研发、经营取得;

(二)通过商业秘密权利人许可、转让取得;

(三)通过反向工程取得。“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

(四)通过分析研究公开资料、信息、技术,整合改进取得;

(五)通过其他合法渠道取得。

第六条经营者可以通过建立健全系统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设立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机构,加强员工保密守则培训等方式持续加大商业秘密保护力度。

经营者可以按照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商业价值或效用,科学划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和秘密级别。其中与产品研发有关的技术方案、原材料构成及供应渠道、研发成本等事关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信息需列入较高级别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可以对商业秘密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指定专人管理,严格保密要求;专设保密场所,实现有效保护;采取技术防范手段,防止信息泄露;实施隔离措施,控制接触范围。

经营者对于可能接触商业秘密的内部员工,告知其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并可以与其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将商业秘密的知悉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必要时可以实行商业秘密拆分保护,分部分掌握,成组合使用。

经营者可以在委托开发、委托加工、商业咨询、技术转让等商务活动中及时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各方保密义务和保密责任,防止商业秘密在商务交往中泄露。

第七条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商业秘密保护,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一)经营者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方式获得该产品的技术信息,但不得通过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

(二)在购买、引进他人先进技术、产品配方等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技术资料时,由出让人在相关协议中作出该项技术属于其合法取得的书面说明;

(三)在用工协议文本中约定,新入职人员依法遵守其与原所属企业之间的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不得违法使用所掌握的其他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第八条下列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上述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

第九条经营者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可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救济措施:

(一)寻求行政保护。经营者的商业秘密被他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并按本指引第十条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二)寻求民事保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三)寻求刑事保护。侵犯商业秘密,造成商业秘密权利人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或者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条举报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请求保护其商业秘密,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举报书;

2.请求保护的商业秘密权利主体资格。举报人应为该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的权利人,或与权利人具有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关系的被许可人。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须经权利人书面授权;

3.请求保护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包括该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载体、具体内容、使用情况、商业价值和对其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

4.被举报人的相关情况,包括登记信息、生产经营状况及可能与泄密信息有关的人员信息、接触商业秘密的条件(例如在本企业的工作经历、工作内容、接触到的涉密信息;在本企业接受保密培训的记录;与企业签订的商业秘密保护合同)等;

5.被举报人使用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与举报人请求保护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相同性;

6.被举报人实施侵犯举报人商业秘密的具体行为情况;

7.举报人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损失数额计算的依据和方法等;

8.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本指引及附件所附《参考文本》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属于强制性规范,仅供经营者参考使用。

附件:经营者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指引附件

1.员工保密合同(参考文本);

2.竞业限制协议(参考文本);

3.委托加工保密合同(参考文本);

4.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制度要素(参考文本)。

成都市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6日    

附件1

员工保密合同(参考文本)

合同编号:XXXX 保密合同[ ]

方(用人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                                 

方(劳动者):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现居住地址:                                        

乙方知悉甲方是商业秘密权利人,自愿为其因工作而知悉的商业秘密对甲方承担保密义务,甲、乙双方在自愿、诚实信用原则下,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条款,并共同恪守。

第一条 入职告知

1.乙方在进入甲方工作单位之前,应如实披露是否与曾经工作过的任何单位或合作单位签署了保密协议,是否掌握了曾经工作过的单位的商业秘密。

2.乙方如因曾经签订相关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而承担有相应的保密义务及竞业限制义务的,乙方应保证:

1)严守遵守其前工作单位或合作单位的保密义务,在甲方工作期间不泄露、不使用其在前单位掌握、知悉的商业秘密;

2)如实向甲方告知与其前工作单位签订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具体内容;

3)在甲方工作期间不违反与其前工作单位的竞业限制约定,不得利用前单位的商业秘密从事与其前工作单位具有竞争性质的业务工作。

第二条 商业秘密范围

甲方的商业秘密范围是指甲方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也包括甲方依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的约定对第三方承担了保密义务的第三方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技术信息主要包括: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图纸设计方案等信息。

经营信息主要包括: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

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且不限于甲方管理文件等资料载明的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包括且不限于特定的、完整的、部分的、个别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商业信息或未披露的信息,包括且不限于涉及商业秘密的草稿、拟稿、草案、样品、图形、三维、模型、文档、文件、数据、资料等商业信息。

第三条 乙方对商业秘密保护的义务

乙方已充分认识到保守甲方商业秘密是关系到公司生存和发展的重要问题,乙方应严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并自愿承担保密义务,除因工作需要且经甲方商业秘密保护部门批准,向应该知道前条所列之商业秘密内容的甲方客户或第三人进行必要的保密性交流之外:

1.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制度;

2.不得在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兼职;

3.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甲方内部无关人员泄露;

4.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甲方外部的单位或人员泄露;

5.不得为自己利益使用或计划使用;

6.不得擅自复制或披露包含甲方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

7.不得擅自拷贝甲方计算机软件的任何数据、文件资料或信息;

8.对因工作所保管、接触的甲方客户提交的文件应当妥善保管和管理,未经商业秘密保护部门批准,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

9.发现第三人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或计划谋取甲方商业秘密时,即向商业秘密保护部门报告,并积极采取保护的必要措施;

10.其他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

第四条 成果归属和报告义务

1.乙方因工作、职务或者主要利用甲方的条件、设施等而创造和构思的有关技术和经营的商业秘密权属归甲方所有;乙方为甲方公司利益而作出职务成果时,应当在作出之日起10天内向甲方商业秘密保护部门报告。

2.乙方在职期间或离职一年之内的非职务发明,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交非职务发明的材料,经甲方确认的非职务发明,其所有权、使用权与甲方无关。

第五条 职务成果的奖励

甲方制定职务成果奖励规定可作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并遵照执行。

第六条 乙方承诺

乙方承诺在甲方工作期间,严格遵守本合同第三条的保密义务,并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1.将自己使用的电脑用户名、密码告诉第三人,对电脑页面或内容进行拍摄、摄像,非法获取电子数据商业秘密,以电子侵入或非法侵入方式使用电脑、获取存储的商业秘密或信息;

2.与甲方有交易关系或竞争关系、行业相同或相似的国内外任何企业进行交易,或由亲戚朋友名义进行交易或变相交易;

3.组建、参与组建或投资、变相投资与本合同第二条甲方经营相关、相同或相似的企业;

4.直接或间接或帮助第三人劝诱掌握甲方商业秘密的人员离开甲方;

5.直接、间接、试图影响或者侵犯甲方拥有的客户名单及其客户关系的商业秘密,包括客户名称、联系人、联系人习惯、联系方式、聊天工具、电子邮箱、交易习惯、合同关系、合同内容、佣金或折扣、交提货方式、款项结算等;

6.利用非工作时间为与甲方同行业的企业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等;

7.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

乙方无论以任何原因离职或解除劳动关系后,仍然无条件地对甲方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直至该商业秘密完全公开。

第七条 保密材料的交还

1.乙方无论何种原因离开甲方,均应当自觉办理离职手续、接受甲方组织的离职前保密谈话,并交还甲方本合同第二条所列属于甲方商业秘密的所有文档、数据、三维、文件、资料(包括电脑、硬盘、U盘、光盘、软盘等存储载体中的信息)、物品等。

2.乙方个人工作日记中含有甲方商业秘密的,应当同时交还或由商业秘密保护部门监督销毁。

3.甲方应当列出乙方掌握甲方商业秘密的清单,双方确认、签字,并办理交还的交接手续。经过三次以上书面通知(包括不限于法务函、短信、律师函等),仍然不移交商业秘密的,进行失信公示。

4.若乙方擅自带走或不予交还的,视为盗窃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八条 合同有效期限

1.上述保密义务对乙方长期有效,无论其在职期间,还是离职之后,除非甲方商业秘密为公众所知悉或完全公开;

2.因乙方的过错导致甲方商业秘密进入公知领域,即使甲方追究了乙方相关的法律责任,乙方仍无权使用该商业秘密。

第九条 法律责任

1.鉴于甲方商业秘密被披露、使用或允许第三人使用或转让给第三人将会削弱甲方竞争优势、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为有效保护甲方商业秘密,双方约定:若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赔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因乙方侵权、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直接或间接损失,还包括甲方因乙方违约泄露、使用的商业秘密而付出的成本等实际费用。甲方遭受的损失难以计算时,赔偿额为乙方因侵权、违约行为所获取的所有经济利益。

2.因乙方违约而导致甲方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人工费等,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通知与送达

甲方可通过下列方式之一向乙方进行通知或送达:

1.地址:                          

2.手机:                            

3.微信:                             

4.电子邮箱:                         

无论乙方是否实际查阅或拒收,甲方通过上述方式之一向乙方发出通知时,即视为乙方已经查阅。如乙方联系方式变更,应立即书面告知甲方。

甲方的送达地址为:甲方办公场所。

上述地址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第十一条 其他

1.本合同成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以前签订的合同或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条款与本合同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合同为准。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 方(签章):                  乙 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附件2

竞业限制协议(参考文本)

(用人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                                 

(劳动者):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现居住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友好协商,就员工竞业限制等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所确定的竞业限制期间为乙方在甲方的任职期间及乙方离职后    内(最长不超过劳动关系终止后两年)。乙方承诺,乙方在竞业限制期间,不得到      (具体竞业限制区域)内与甲方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或提供任何服务(包括有偿及无偿)、拥有股份或利益、接受服务或获取利益;不得自行或与任何第三人合作,参与生产、经营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2.乙方承诺,甲方的客户信息、研发资料等商业秘密不受竞业限制期间的限制,乙方仍长期负有保密义务;乙方离职后,不得将甲方以前的客户介绍给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第三人或将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第三人介绍给甲方以前的客户。

3.乙方应当配合甲方的监督与检查,如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应当在 7 日内向甲方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以证明自己是否履行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义务:

1)从甲方离职后,与新的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新的单位出具的从业证明(从业证明中应包括该单位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岗位等内容),或者能够证明与新的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其他证据;

2)新的单位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证明以及该单位知悉乙方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的说明;

3)或当乙方为自由职业或无业状态,无法提供上述(1)、(2)项证明时,可由其所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或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关于乙方的从业情况的证明。

乙方无论任何原因离开甲方,乙方同意甲方向其新雇主发出通知或于离职证明中注明竞业限制事项,以告知新雇主乙方之竞业限制义务。

4.在乙方竞业限制期间即与甲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   内,甲方每月向乙方按其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30%的经济补偿,具体标准为   /月,在乙方离职后按月打入乙方账户。乙方银行账户如下:

开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行:                  

如乙方账户有变动的,则应书面告知甲方,否则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5.乙方如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乙方应当支付甲方违约金   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所有的实际损失及合理费用。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诉讼费、鉴定费、人工费等。

如乙方的违约行为发生于在甲方任职期间,则甲方有权不经提前告知立即解除与乙方的聘用关系,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不限于违约责任与赔偿责任。

6、离职后,乙方同意甲方通过下列方式之一向乙方进行通知或送达:

1)地址:                          

2)手机:                            

3)微信:                             

4)电子邮箱:                           

无论乙方是否实际查阅或拒收,甲方通过上述方式之一向乙方发出通知时,即视为乙方已经查阅。如乙方联系方式变更,应立即书面告知甲方。

甲方的送达地址为:甲方办公场所。

上述地址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7、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8、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签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重要提示:本人已经详细阅读上述协议,特别是其中的竞业限制义务、违约责任及违约金条款,并同意履行上述协议。

(签名):

签署时间:


附件3

委托加工保密合同(参考文本)

甲方(委托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受托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鉴于:

1.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生产     以下简称“合同产品”);

2.甲方已经或将向乙方披露资料、信息等保密信息,乙方同意履行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就保密事宜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1.保密信息

1.1乙方在受托加工生产合同产品过程中所获知的有关甲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其母公司、子公司、关系企业及客户间)的一切信息,均属于保密信息。

技术信息主要包括: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图纸设计方案等信息。

经营信息主要包括: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

1.2保密信息的所有权、知识产权等权属归甲方所有。

1.3甲方向乙方披露或提供的资料、信息均应视为保密信息,除非甲方明确否定。

1.4甲方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关于产品设计的一切图纸、文件等不会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如因甲方的产品设计侵权而产生的责任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2.保密期限

双方同意保密期限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2.1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是永久性的,在双方的委托加工解除或终止之后仍应履行,直至甲方明确表明不再需要保密时为止。

2.2本合同约定的保密期限至合同产品公开上市销售后满一个月时终止。

3.保密义务

3.1乙方对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3.2乙方在非为甲方加工生产合同产品之目的下,不得擅自使用上述关于产品的任何信息,或者将上述关于产品的任何信息运用于自产产品上或者受其他第三方委托生产的产品上。

3.3乙方一旦发现有保密信息泄露的情况,均应立即通知甲方,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避免扩大影响。

3.4乙方应加强内部管理,仅可为双方合作业务之必须,将保密信息披露给其直接或间接参与合作事项的管理人员、职员、顾问和其他雇员(以下统称“乙方有关人员”),并应保证乙方有关人员对保密信息严格保密。

乙方有关人员违反保密义务的,视为乙方违反保密义务。

3.5因保密的需要,甲方有权随时提出合理的保密措施,并要求乙方配合履行。

乙方违反甲方临时提出的保密措施的,视为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3.6除本合同约定的保密措施以外,乙方还应履行以下保密义务:

1)项目完成(或双方的合作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应将所有载有甲方保密信息的资料及实物等全部交给甲方。

2)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的加工现场进行检验,乙方应予配合。但甲方应尽量减少对乙方生产经营的妨碍。

3)甲方向乙方提供资料时,有权要求乙方出具收据。

4)其它:               

4.特殊保密义务

4.1乙方同意,在“保密期间”内,除非甲方明确同意,乙方仅可将保密信息用于甲方委托的合同产品之目的,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将其用于其他任何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为第三方或自身研发、生产、销售使用甲方保密信息的任何产品。

特殊保密期间的定义:自日起至日止。

指定合同产品的定义:包括      ,不包括     

4.2乙方因合同产品而投入的物料使用限制:乙方用于合同产品生产的物料,不得用于合同产品以外的生产。双方的合作解除或终止(无论何种原因)后,甲方有权要求收回。

5.违约责任

5.1乙方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同时向甲方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根据甲方的要求改正,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扩大影响。

2)赔偿甲方全部损失,损失包括直接与间接经济损失,甲方为此支持的诉讼费、律师费、调查费、公证费用等。

3)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所有的实际损失及合理费用。

5.2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同时视为严重违反甲乙双方的合作或加工合同(以双方具体签订的合同为准),甲方可视情况解除甲乙双方的合作或加工合同。在此情况下,甲方保留立即终止合作关系的权利,并且无需就此次终止承担任何形式的违约或赔偿责任。

6.通知与送达

双方当事人就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涉及各类通知以及就本协议发生纠纷时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送达作出如下约定:

6.1甲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               授权联系人姓名      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6.2乙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            ,授权联系姓名      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6.3上述地址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任何一方上述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变更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6.4本通知送达条款具有独立效力,不因合同整体或部分条款无效而无效。

  1.           其它

7.1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之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7.2除非双方另有明确约定,甲方无需就保密义务的履行向乙方支付费用。

7.3本合同一式   份,各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署时间:

附件4

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制度要素

制度

要素

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管理目标、管理方针、领导机构、保护要求、资源配备、培训计划、监督检查、评价方案、奖惩措施等

涉密资料、涉密物品管理制

保护范围、管理单位、使用权限、

使用流程、记录存档等

涉密信息系统、云存储空间管理制度

网络安全管理、权限设置、密码管理、定期维护等

涉密区域管理制度

区域划分、出入管理、监控措施、

记录存档等

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入职、履职、调岗、离职全过程管理等

涉密活动管理制度

活动审批、访客义务告知、保密协议等

商业秘密泄露事件处置

管理制度

应急预案、证据收集、维权途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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