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1621X/2024-0056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0-25 | [ 发布日期 ] | 2024-10-25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
为规范江津区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促进电动自行车充电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等相关规定,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对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尽快进行升级改造,2025年1月1日前实现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三、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收取电费时严格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类别中合表用户电价,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充电设施建设运维成本等情况合理确定充电服务费价格。
本提醒告诫书自发布之日起,江津区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规范价格行为。我局将进一步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经提醒告诫后仍然不整改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典型案例将公开曝光。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