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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1621X/2024-0037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7-18 [ 发布日期 ] 2024-07-18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催告重庆婵印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履行行政决定的公告

2023年7月28日,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重庆婵印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使用《重庆婵印科技瑜伽·普拉提会籍合约》中包含“特价卡不转不退”,“6.会员同意不管其是否使用过设施,入会时所交纳的定金及全额款项都不会因为任何原因退还”和“本守则解释权归婵印科技瑜伽·普拉提所有”等内容,上述行为涉嫌违反《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2023年8月4日,我局依法对重庆婵印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办案人员调查询问,收集案件相关证据材料,查清案件事实。2023年11月28日,我局根据《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并作出警告和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江津市监处字[2023]911号)。

重庆婵印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江津市监处字[2023]911号)确定的下列义务:罚款1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应催告重庆婵印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收到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现该公司已停止经营,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催告文书无法送达。故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执行公告送达。请重庆婵印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权利相关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江津市监处字[2023]911号)确定的义务。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仍拒不履行,本局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吴练军、梁诗悦

联系电话:47289158、47289291

联系地址: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大道723号

特此公告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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