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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1621X/2024-0036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7-16 [ 发布日期 ] 2024-07-16

关于规范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行为提醒告诫书



江津区公安局

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行为

提醒告诫书

全区畜禽养殖户、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场、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者:

依据国务院食安办、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和重庆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重庆市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渝食药安办〔2024〕1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区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行为,确保全区肉类产品市场的稳定、有序,特提醒告诫如下:

一、养殖场(户)严禁使用“瘦肉精”等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严禁不按规定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严禁未经检疫销售畜禽;严禁销售、随意弃置病死畜禽。

二、屠宰厂(场)严格落实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和肉品品质检验。严禁“只收费不检验”;严禁出厂销售未经检验检疫动物产品;严禁不按照规定处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严禁收购、经营病死或染疫畜禽;严禁注水、注药或者注入其他物质违法行为等。

三、无害化处理场要按规定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按规定查验国产畜禽产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查验进口肉类产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严禁使用或销售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严禁以其他畜禽产品生产经营假冒牛、羊、驴肉制品等。

五、从事畜禽产品销售、肉及肉制品生产加工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者使用的畜禽产品,应当是畜禽定点屠宰场(厂)屠宰并经检验检疫和肉品品质合格的畜禽产品,从事畜禽产品销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疫合格证。

六、需冷藏销售的肉及肉制品,预制调理肉制品(含速冻类预制调理肉制品),应在0-4C°的冷藏柜内销售,需冷冻销售的肉制品应在-18C°及以下温度的冷冻柜销售;经营者应严格索证索票,查验并核对肉及肉制品保质期和卫生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如有异味、有酸败味、色泽不正常、有黏液、有霉点和其他异常的,应立即停止销售。

以上告诫书请全区畜禽养殖户、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场、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者严格遵照执行,共同维护肉类产品市场的食品安全。如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接到群众举报,一经查实将依法严厉查处,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从严从重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在此,呼吁广大人民群众发现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我们将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依法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江津区公安局投诉举报电话:110        

江津区农业农村委投诉举报电话:023-47521247

江津区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电话:12315

                                          


江津区公安局

                       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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