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应急预案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1621X/2021-0004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预案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1-04-09 | [ 发布日期 ] | 2021-04-09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能,有效预防和迅速、高效、科学、有序地处理安全生产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市、区两级相关应急预案,结合我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监管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范围为江津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应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的安全生产事故。所称安全生产事故是指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生产经营单位、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检验检测单位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已经发生的或潜在的安全生产事故或安全隐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的事件。
第三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部门要提高安全生产工作防范意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和传播媒介,积极宣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增强广大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意识,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区政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职能和权限,负责本系统内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分局)按照属事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涉及本辖区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应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统一指挥、各方联动,反应及时、处理果断”的工作原则,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队伍建设、预案演练等工作。
第二章事故分级
第六条按安全生产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我区市场监管领域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分为四级:Ⅰ级 (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下面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一)Ⅰ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或事件危害特别严重的;l起食品安全事故出现30人以上死亡的;涉及多个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严重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国家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2.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在50人以上;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的人数在10人以上;同一批号药品短期内引起3例以上患者死亡;短期内2个以上省(区、市)因同一药品发生Ⅱ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3.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4.国务院或者市政府认定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二)Ⅱ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1.受污染食品涉及市2个以上区县(自治县),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l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l0人以上死亡的;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或重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市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2.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在30人以上50人以下;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涉及人数在5人以上10人以下;同一批号药品短期内引起1至2例患者死亡,且在同一区域内同时出现其他类似病例;短期内市内2个以上区县(自治县)因同一药品发生Ⅲ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3.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4.市政府认定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Ⅲ级(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1.受污染食品仅限于市内1个区县(自治县),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l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在区县(自治县)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或较大不良影响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2.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在20人以上30人以下;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涉及人数在3人以上5人以下;短期内市内2个以上区县(自治县)因同一药品发生Ⅳ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3.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4.市政府认定的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Ⅳ级(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安全生产事故: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1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数在30人以上100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在区县(自治县)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或一般不良影响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2.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在10人以上20人以下;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涉及人数在2人以上。
3.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4.区政府认定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
第三章 应急指挥机构组成及职责
第七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领导小组),局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包含局机关各业务科室相关人员、事发地市场监管所全体人员。局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各项工作。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食品安全应急处置组、药品及医疗器械安全应急处置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组、特种设备安全应急处置组,后勤保障组、工作督查组、信息发布组等机构。(局领导小组编成及职责见附件1)。安全生产事故处置设现场指挥组,现场指挥组由局领导小组明确的应急处置组担任。
第四章 安全监测及预警
第八条监测分工。消费者权益保护科负责投诉举报信息监测。宣传教育科负责舆情监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一科、二科、三科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风险监测。药品监督管理一科(不良反应监测科)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药物滥用不良事件监测、药品抽样检验。药品监督管理二科负责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质量发展科负责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风险监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负责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监测。执法支队、消委会、市场监督管理所按照职能职责协助业务科室做好相关监测工作。
第九条预警程序。 担负安全监测任务的科室应掌握所监管生产领域的重大危险源及重大安全隐患,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或企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并根据实际需要提出预警申请,提供相关资料,报局领导小组审核,局领导小组对安全生产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对可能危害公众健康的风险因素、风险级别、影响范围、紧急程度和可能存在的危害提出分析评估意见,及时向区政府和市局报告,经批准后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条预警内容。预警信息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第十一条发布途径。预警信息应当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站、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电子屏幕等各种途径及时向公众发布。
第十二条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局领导小组应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一)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安全信息和热点敏感安全舆情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预估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
(二)防范措施。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加强对安全应急科普方面的宣传。
(三)应急准备。责令各应急处置组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四)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加强相关舆情跟踪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
第五章 信息报送
第十三条责任报告单位。局监管事权范围内的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有责任及时报告市场监管部门。各科(所)、执法支队、消委会在知悉安全生产事故后,必须向局领导小组报告,不得隐瞒、缓报、漏报和谎报。
第十四条报告程序。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及时向所在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各科(所)、执法支队、消委会知悉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第一时间电话报告局办公室(正常上班时间拨打电话47519333,其余时间拨打值班电话47519300),局办公室(值班人员)报告局领导小组组长及相关副组长(局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局领导小组在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应急处置组进行调查核实及应急处置,事发地市场监管所、执法支队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应急处置组根据工作进展拟制初次报告、进展报告、总结报告,所有报告均以书面及电子文档形式报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局综合科,联系电话:47560178),为防止报告信息外泄,电子文档均通过内网报送。
第十五条报告内容及时限。按照事故发生、发展、控制过程,除电话报告外,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分为企业(事发单位)报告,初次报告、进展报告和总结报告。
(一)企业(事发单位)报告: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报告。
(二)初次报告(见附件2):在知悉安全生产事故并经初步核实后报告初始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简要经过,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及涉险人数,初步判定的事故等级及事故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下一步工作计划以及报告单位、联络员和通讯方式。
初次报告时间不超过知悉安全生产事故后2小时,其中食品安全事故初判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的,初次报告时间不超过1小时。
(三)进展报告(见附件3):根据收集到的事故进展信息报告事件进展情况,主要内容包括:事故调查情况和原因分析结果、产品控制情况、事件影响评估、采取的控制措施等,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
进展报告应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局领导小组的要求随时报送;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实行日报告制度,每日报告事故进展情况,重要情况随时上报。
(四)总结报告(见附件4):在事故结束后,应报送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应对等进行全面分析,对事故应对过程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总结,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总结报告应在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后1个工作日内报送。
第六章 应急响应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以后,事发地市场监管所(分局)要立即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协助事发单位及医疗机构做好伤员救治,相关应急处置组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掌控局势,根据事故性质按照应急处置要点(见附件5、附件6、附件7、附件8、附件9、附件10)开展工作,贯彻落实区政府、市局及局领导小组指示精神,同时协同有关镇街、部门调查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执法支队、事发地市场监管所及相关科室全力做好配合工作。安全生产事故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由应急处置组按照规定程序通报区司法部门调查处理,执法支队做好案件移送相关工作。
第七章 响应终止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事故已平稳可控,问题原因、过程、结果基本查清,危害后果或隐患已消除,由相关应急处置组提出建议,经局领导小组同意后终止应急行动。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终止后,相关应急处置组应注意做好善后工作,执法支队、消委会、事发地市场监管所按照应急处置组要求做好配合工作。相关应急处置组认真分析事件原因,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按规定向社会发布相关的警示信息及宣传报道。
第八章 奖励与责任
第十九条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局领导小组报市局或区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的;
(二)抢排险事故或者抢救人员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三)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且实施效果显著的;
(四)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第二十条在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局领导小组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交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二)不及时报告事故真实情况,延误处置时机的;
(三)不服从局领导小组的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四)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五)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七)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第九章 预案的解释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预案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编成及职责
2.安全生产事故初次报告表
3.安全生产事故进展报告表
4.安全生产事故总结报告表
5.食品安全事故餐饮环节应急要点
6.食品安全事故生产环节应急要点
7.食品安全事故销售环节应急要点
8.药品及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要点
9.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要点
10.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要点
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编成及职责
-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邱树旗(局长)
全面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工作
副组长:施 龙(副局长)
负责食品安全事故涉及食品生产环节的调查处置
副组长:程丽娟(副局长)
负责药品及医疗器械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
副组长:邱志刚(副局长)
负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应急工作后勤保障,信息对外发布
副组长:郑璧南(副局长)
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
副组长:王雪松(副局长)
负责食品安全事故涉及食品销售环节的调查处置
副组长:樊 明(副局长)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
副组长:曾 斌(副局长)
负责食品安全事故涉及餐饮服务环节的调查处置
副组长:何建辉(纪检组长)
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的监督问责
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工作;及时向区政府及市局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工作进展情况;传达并贯彻落实区政府、市局有关指示和要求;组织应急队伍、专家赶赴现场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成立相应应急处置组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科,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局领导小组的各项部署,加强应急处置过程中的综合协调,督促各应急处置组按时提交事故报告,收集汇总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资料,向区政府、市局及时报告事件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二、各应急处置组职责及成员
- 食品安全应急处置组
成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一科、二科、三科、事发地市场监管所(分局)全体人员
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置工作,提出应急工作建议,按照局领导小组安排实施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拟制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及通报,指导事发地市场监管所(分局)开展应急工作,将应急处置中发现的违法线索移交执法支队。
- 药品及医疗器械应急处置组
成员:药品监督管理一科、二科全体人员、事发地市场监管所(分局)全体人员
负责药品及医疗器械安全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置工作,提出应急工作建议,按照局领导小组安排实施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指导不合格药品及医疗器械的核查、处置、召回,拟制药品及医疗器械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及通报,指导事发地市场监管所(分局)开展应急工作,将应急处置中发现的违法线索移交执法支队。
(三)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组
成员: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质量发展科、事发地市场监管所(分局)全体人员
负责工业产品安全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置工作,提出应急工作建议,按照局领导小组安排实施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指导不合格工业产品的核查、处置、召回,拟制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及通报,指导事发地市场监管所(分局)开展相关应急工作,将应急处置中发现的违法线索移交执法支队。
(四)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组
成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事发地市场监管所(分局)全体人员
负责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置工作,提出应急工作建议,按照局领导小组安排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拟制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及通报,指导事发地市场监管所(分局)开展相关应急工作,将应急处置中发现的违法线索移交执法支队。
(五)应急处置工作督导组
成员:纪检组、督查室全体人员
负责局领导小组交办事项落实情况的跟踪督查,对局各部门在事故应急工作中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对应急处置过程中发现的失职、渎职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六)后勤保障组
成员:局办公室全体人员
负责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车辆、应急物资、应急经费等保障。
(七)信息发布组
成员:宣传教育科全体人员
负责事故网络舆情监测、分析与协调,按照局领导小组安排,组织对外信息发布,必要时组织人员接受媒体采访。
附件2
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事故初次报告表
事故类别 |
£食品 £药品 £医疗器械 £工业产品 £特种设备 £其他 | ||
事故名称 |
| ||
事发时间 |
|
初判等级 |
|
事发地点 |
| ||
事发单位 |
| ||
基本情况:(如实填写事故初步核实情况,主要包括事故概况、人员伤亡、采取措施,下步工作等内容) | |||
报告单位 |
|
报告时间 |
|
报 告 人 |
|
联系方式 |
|
职 务 |
|
附件3
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事故进展报告表
事故名称 |
| ||
当前事故等级判断 |
£一般(Ⅳ级) £较大(Ⅲ级) £重大(Ⅱ级) £特别重大(Ⅰ级) £其他 | ||
事故进展情况:(主要包括事件调查情况和原因分析结果、产品控制情况、事件影响评估、采取的控制措施等,对初次报告后产生新情况详细填写) | |||
报告单位 |
|
报告时间 |
|
报 告 人 |
|
联系方式 |
|
职 务 |
|
附件4
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事故总结报告表
鉴定结论 |
| |||
事故处理工作总结:(主要包括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应对工作,事件应对过程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 ||||
报告单位 |
|
报告时间 |
| |
报 告 人 |
|
联系方式 |
| |
职 务 |
|
附 件5
食品安全事故餐饮环节应急要点
流程 |
调 查 重 点 |
行政控制 |
(1)责令餐饮服务企业立即停止餐饮食品加工销售,要求相关人员就近配合调查处理; (2)督促餐饮服务企业积极协助做好事故发病人员救治; (3)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食品加工工用具、餐饮具; (4)封存剩余食品。 |
调查询问 |
(1)了解事故发生相关情况; (2)是否存在患病或手部有伤人员在岗从事接触食品工作情况; (3)是否存在非专间工作人员进出专间或在专间加工食品情况。 |
审查食谱 |
审查餐饮服务单位所加工销售的食谱,分析可能引发事故的食品。 |
原料采购贮存使用环节检查 |
(1)是否存在采购不合格、有毒有害、腐败变质食品原辅料情况; (2)是否按规定对购进食品及原辅料进行了质量验收; (3)是否存在违反贮存规定导致食品原辅料变质情况; (4)是否存在使用过保质期或腐败变质原辅料加工食品情况; (5)食品加工及洗消用水情况。 |
粗加工环节检查 |
(1)当天使用的禽、鱼、肉类和蔬菜水果是否新鲜并无腐败变质,是否剔除了有毒动植物、质次与被污染食品; (2)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捡摘清洗情况。 |
烹饪环节检查 |
(1)是否存在厨师烹饪食品期间违反个人卫生规定情况; (2)是否存在厨师违反规定操作要求烹饪食品情况; (3)所烹饪的菜肴是否充分加热熟透; (4)烹饪后食品是否存在被污染情况; (5)食品烹饪后至发病人员食用时间间隔; (6)烹饪加工场所洗消、保洁、加热、冷藏设施是否正常运转使用; (7)烹饪加工用具是否按规定清洗消毒; (8)烹饪加工场所是否存放有毒有害物质,厨师是否误用。 |
熟食冷盘加工环节 检查 |
(1)是否存在厨师加工食品期间违反个人卫生规定情况; (2)工作前是否对熟食间、凉菜间进行了空气消毒; (3)是否存在厨师违反规定操作要求加工食品情况; (4)是否存在外购熟食卤肉情况; (5)是否存在隔夜熟食卤肉未充分加热销售情况; (6)加工后熟食凉菜是否存在被污染情况; (7)熟食凉菜加工后至发病人员食用时间间隔;熟食凉菜间室内温度; (8)食品加工用具是否按规定清洗消毒; (9)熟食凉菜间洗消、保洁、加热、冷藏设施是否正常运转使用; (10)熟食凉菜间是否存放有毒有害物质,厨师是否误用。 |
水果加工环节检查 |
(1)所用水果是否经认真清洗、消毒、漂洗; (2)加工工具、容器使用前是否认真清洗消毒; (3)水果加工场所是否存放有毒有害物质,厨师是否误用。 |
洗消环节 检查 |
(1)餐饮具是否按规定清洗、消毒; (2)餐饮具消毒后是否放保洁柜中保洁; (3)洗消、保洁设施是否正常运转使用; (4)清洗、消毒过程是否违规使用清洗消毒用品; (5)是否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清洗消毒餐饮具; |
餐厅厅面 检查 |
(1)餐厅内是否清洁整齐; (2)餐厅服务人员是否穿着整洁,是否已剪指甲、不涂指甲油、不戴手饰、不化浓妆。 (3)是否有防蝇设施并正常运转使用; (4)摆台与开餐时间间隔; (5)桌布、餐巾是否清洁干净; (6)所用餐饮具是否清洗消毒,无油渍、污渍; (7)发病人员是否食用自带酒水饮料及其他食品。 |
卫生管理及内外环境情况 检查 |
(1)卫生设施是否齐全并按规定正常使用; (2)烹饪加工场所卫生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周围环境是否有污染源; (4)烹饪加工场所及餐厅周围环境是否清洁,垃圾、废弃物是否有容器存放; (5)灭鼠及灭蚊、蝇、蟑螂等病媒昆虫工作是否按规定进行; (6)近期使用灭鼠、灭虫、环境消毒药剂情况; (7)餐饮用水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
现场 检验 及采样 |
(1)监督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对食品原料进行食品安全速检验,重点检测亚硝酸盐、毒鼠强、安妥、氰化物等有毒有害物质。 (2)快速检测项目一般为:蔬菜检测有机磷类农药,各类食品检测亚硝酸盐、磷化物、氰化物、砷化物、汞、铅、桐油等; (3)认真作好快速检验记录,检测结果呈阳性者采样送检验机构检验,根据检验结果做相应处理。 (4)根据卫生部门事故查处要求配合做好相关样品采集工作。 |
事故鉴定 |
(1)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事故性质; (2)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3)提出事故预防措施和整改建议; (4)汇总调查资料,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6)整理移交事故调查资料。 |
附件6
食品安全事故生产环节应急要点
流程 |
调 查 重 点 |
可采取的行政措施 |
(1)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责令召回不安全食品; (3)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4)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5)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6)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事故调查 |
|
产品控制 |
(4)查封不安全食品。 |
原因排查 |
|
事故鉴定 |
(1)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事故性质; (2)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3)提出事故预防措施和整改建议; (4)汇总调查资料,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5)整理移交事故调查资料。 |
事故处置 |
|
附件7
食品安全事故销售环节应急要点
流程 |
调查 重 点 |
核实信息 |
了解有关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及时联系事件相关单位和个人,对事件信息进行核实,掌握全方位的事件信息。 |
报告上级 |
把经过核实的事件信息立即报告区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发生大致时间,接报时间,事件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事件进展情况,拟采取的应急措施等,情况紧急可以采用口头报告。 |
调查处置 |
1.赶赴现场确认是否为食品安全事故;根据事故情况确定响应等级,分级实施处置。 2.现场检查: (1)检查经营者主体资格情况,看有无营业证照、有无过期、有否验照,经营范围是否一致。 (2)对疑似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外在质量情况进行检查,看有无过期、三无、变质等情况,散装食品是否符合规范要求,进口食品标签是否符合规定等。同时对疑似问题食品开展抽样检测、暂扣封存。 (3)检查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看是否有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是否患有法律禁止的疾病等。 (4)检查食品的进货查验履行情况,看其进货时是否已经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对进口食品是否已经查验海关报关单、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等,并有相关的资料证明,经营者为企业的,还需检查其进销货台账记录情况。 3.抽样检测: (1)时间紧急或条件允许,首先启动快速检测程序。对检测不合格的,责令暂停销售下架,查清在售和库存食品,并做好登记,等候处理; (2)抽取样品送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情况紧急启动办案程序抽检; (3)已有相关法定依据判定该品牌食品不符合标准的,进入全方位清查和办案程序;(4)经抽样检验判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进入全方位清查和办案程序。 4.召回处置 (1)检查问题食品进销货台账,查清问题食品流向及来源; (2)对问题食品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生产厂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并责令企业做好问题食品的召回工作。 (3)对所有同批次问题食品督促下架、销毁,并做好下架销毁记录。 (4)根据调查情况启动立案查处程序。 |
善后总结 |
(1)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事故性质; (2)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3)提出事故预防措施和整改建议; (4)汇总调查资料,形成事故调查处置报告。 |
附件8
药品及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要点
流程 |
调 查 重 点 | |
先期处置 |
(1)核实情况并向上级报告; (2)向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3)协助卫生、公安等部门做好救治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4)做好有关资料、证据收集和保护; (5)必要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6)做好上级指示的其它工作。 药品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监管事权已交市药监局,第一时间报市药监局处理 | |
响应事项 |
(1)督促立刻停止使用、封存可疑药品及医疗器械; (2)督促生产、经营企业24小时内发出通知该批次产品暂停销售,并于24小时内汇总该生产和销售情况上报市FDA、ADR或药物滥用监测站; (3)会同卫健委核实:事件发生地、时间,不良事件表现,药物滥用的情况,发生数和死亡人数;药品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和储运条件,生产和销售情况; (4)报告:按照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进行报告;麻醉、精神药品群体滥用事件,要会同公安部门进行查实; (5)警示: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采取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等紧急控制措施,并上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6)假劣药品引发的突发事件,依法进行处置;麻醉、精神药品滥用事件,要会同公安部门做出控制措施;如涉及疫苗接种,要及时与疾病控制中心进行沟通; (7)对有关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8)及时做好情况汇报和向相关部门通报事件情况。 | |
形成假设 |
(1)药品质量问题,如:假药、劣药造成的药害事件; (2)合格药品出现的严重不良事件; (3)医务人员、药学服务人员给药、操作错误等。 | |
现场调查 |
生产环节调查 |
(1)所涉药品基本情况; (2)出厂检验放行情况; (3)药品流向情况; (4)GMP执行情况; (5)所涉药品进行抽检。 药品生产企业监管事权已交市药监局,第一时间报市药监局处理 |
流通环节调查 |
(1)所涉药品来源信息 (2)药品流向信息 (3)所涉药品投诉处理情况 (4)质量管理情况 药品批发企业监管事权已交市药监局,第一时间报市药监局处理 | |
使用环节调查 |
(1)医疗机构药品使用情况调查 (2)患者情况调查 (3)医疗机构药品购进情况调查 | |
现场控制 |
(1)争取公安部门配合控制关键人员; (2)人员出入受控; (3)对场地进行控制; (4)对现场的物品进行控制。 | |
分析评价 |
(1)现场进行快速检验; (2)对可疑药品、医疗器械进行抽样检测; (3)分析药害事件发生的原因,认定事件性质; (4)认定事件责任,提出对事件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提出药害事件预防措施和整改建议; (6)汇总调查资料,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7)整理移交事件调查资料。 | |
产品召回 |
(1)对确认存在问题产品,药品生产企业已发出召回通知的督促其在时限内召回; (2)对确认存在问题产品,药品生产企业没有发出召回通知,要责令其召回。 | |
善后处置 |
(1)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 (2)协助有关部门、单位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3)组织监督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事件发生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及时跟踪、通报整改结果。 | |
责任追究 |
对在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评价、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
附件9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要点
流程 |
调 查 重 点 | |
现场处置 |
(1)协助伤员救治,保护事故现场,查封与事故相关的设备及相关资料,初步报告事故情况; (2)了解现场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事故发生的经过情况,事故的应急处置情况,事故伤亡人员及相关人员情况; (3)巡视现场,了解事故现场的整体情况; (4)直接询问当事人和报案人,掌握重要现场知情人员,并且做好记录; (5)听取有关人员的介绍,检查现场保护情况,做出标识,绘制现场简图,记录现场了解的有关情况,调阅现场影像资料。 (6)提出监控事故责任人员、保护重要证人的建议; | |
现场调查 |
现 场 询 问 |
(1)根据了解的事故初步状况,确定和落实调查的区域、对象、问题和询问顺序; |
现 场 勘 查 |
(1)事故现场破坏情况的调查,调查、测量并记录设备及系统的总体损坏情况,周边建筑物及其他破坏情况与范围,以及可能被清除或者损坏的痕迹,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伤亡者位置图,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摄像等取证工作,必要时还应绘制模拟工艺流程图等。 | |
资料查阅 |
安全管理资料 |
(1)营业执照或者相关的法定资质文件; |
事故相关档案资料 |
(1)生产方面,设计文件、制造出厂资料和安装、改造、修理资料; | |
调查过程中的记录 |
包括事故调查的会议记录、现场情况了解记录、现场询问记录、现场勘查记录、档案资料审查记录等。记录应当及时、规范、全面、客观、准确,并由调查人员、记录人员及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 |
调查终结 |
(1)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事故性质; (2)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3)提出事故预防措施和整改建议; (4)汇总调查资料,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6)整理移交事故调查资料。 |
附件10
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要点
流程 |
调 查 重 点 |
现场处置 |
(1)协助伤员救治,保护事故现场,迅速立案,查封与事故相关的产品、场地、财务等相关资料,初步报告事故情况; (2)了解事故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人员及相关人员情况; (3)直接询问当事人和报案人,掌握重要现场知情人员,并且做好记录; (4)对已上市产品责令召回和通报有关部门协查,监督召回质量安全问题严重的产品。 |
现场调查 |
(1)根据了解的事故初步状况,确定和落实调查的对象、问题和询问顺序; |
产品抽检 |
组织相关技术机构人员对事故涉及产品(包括原材料、半成品等)的抽样、封样及检验工作,分析检测数据,预测事件后果,提出进一步处置的专业建议。 |
调查过程中的记录 |
包括事故调查的会议记录、现场情况了解记录、现场询问记录、现场勘查记录、档案资料审查记录等。记录应当及时、规范、全面、客观、准确,并由调查人员、记录人员及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
事故鉴定 |
(1)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事故性质; (2)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3)提出事故预防措施和整改建议; (4)汇总调查资料,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6)整理移交事故调查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