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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1621X/2021-0004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预案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1-04-09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重庆市江津区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重庆市江津区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1总则4

1.1 编制目的4

1.2 编制依据4

1.3 适用范围4

1.4 工作原则5

1.5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定义和分级5

2  组织机构及职责7

2.1 应急处置指挥机构7

2.2 应急指挥部职责7

2.3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8

2.4应急处置工作组组成及职责8

3  预警和预防机制10

3.1信息监测与报告10

3.2预警预防行动11

3.3预警支持系统11

3.4预警级别及发布11

4  应急响应13

4.1应急响应原则13

4.2应急响应对应级别13

4.3分级响应程序14

4.4 信息共享和处理16

4.5通讯17

4.6 指挥和协调17

4.7突发事件调查分析与后果评估17

4.8新闻报道17

4.9应急结束18

5  后期处置18

5.1 善后处置18

5.2 社会救助18

5.3药械安全突发事件调查报告和经验总结及改进建议18

6  保障措施19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19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19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20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20

6.5 监督与检查20

6.6责任与奖惩21

7 附则21

7.1 预案管理21

7.2 预案解释部门21

7.3 预案实施21

8 附件21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各类药品(含医疗器械和药包材,下同)安全突发事件,指导和规范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社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江津区范围内,已经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群体健康损害、严重社会危害或生态环境破坏、危及公共安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紧急事件,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麻醉、精神药品群体滥用事件和假劣药品、非法或不合格医疗器械引起的群体不良事件等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平急结合,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法规范、科学处置的原则。

1.5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定义和分级

本预案所称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重大药品质量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药品安全事件。
  根据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5.1 Ⅰ级(特别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50人(含);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的人数超过10人(含)。

(2)同一批号药品短期内引起3例(含)以上患者死亡。

(3)短期内2个以上省(区、市)因同一药品发生Ⅱ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4)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1.5.2 Ⅱ级(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30人(含),少于5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涉及人数超过5人(含)。

(2)同一批号药品短期内引起1至2例患者死亡,且在同一区域内同时出现其他类似病例。

(3)短期内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因同一药品发生Ⅲ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4)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1.5.3 Ⅲ级(较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20人(含),少于3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涉及人数超过3人(含)。

(2)短期内1个市(地)内2个以上县(市)因同一药品发生Ⅳ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3)其他危害较大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1.5.4 Ⅳ级(一般)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10人(含),少于2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涉及人数超过2人(含)。

(2)其他一般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区人民政府成立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江津食药监分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区政府应急办、江津食药监分局、区卫生计生委、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局、区财政局等部门为成员。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江津食药监分局,由江津食药监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指挥部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4)审议批准区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5)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2.3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地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1)江津食药监分局:负责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拟订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救援工作,开展应急救援的信息、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2)区政府应急办:统筹、协调整个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好信息上报工作。

(3)区卫生计生委:负责组建应急医疗救治队伍和指定急救医疗机构,救治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病员,协助江津食药监分局开展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的调查。

(4)区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参与事故现场抢险,维护现场的治安秩序,指挥事故现场警戒、道路管制,疏散有碍救护的围观人员。   

(5)区财政局:按照《国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负责及时落实相关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6)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区网信办):负责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对外口径,组织协调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对互联网的管理以及有害信息的封堵工作。

  2.4应急处置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事故调查、事故处理、医疗救护、专家咨询、信息发布等工作小组。区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并随时将处置情况报告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区应急指挥部。

  (1)事故调查组。由江津食药监分局牵头,负责收集、核实、初步评价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造成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依据,并在事故结束后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事发地街镇政府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处置建议和应急措施。

(2)事故处理组。由江津食药监分局牵头,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对有证据表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有关材料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对质量可疑的药品进行抽样送检,对已流入社会的有毒有害药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并追根溯源,实行药品召回制度,及时控制问题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源头和流通使用渠道,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3)医疗救治组。由区卫生计生委牵头,负责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治工作。

(4)专家咨询组。由江津食药监分局和区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负责对相关技术问题和管理问题进行研究和咨询,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为应急处置提供科学依据。

(5)信息发布组。在区委宣传部的指导下,迅速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发布。负责受理事故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监控、管理和指导,以正确引导舆论。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建立监测系统

建设和扩展药品不良反应预警监测网络和信息网络、药物滥用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网络。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药械安全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收集汇总、分析整理、及时传递、发布药品安全综合信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区卫生计生部门、区疾控中心及医疗机构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辖区内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药物滥用病例的收集、调查、核实、上报、反馈及药物流行病学调查等监测工作,并定期将监测结果向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3.1.2建立报告制度

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含戒毒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等单位,发现疑似药械严重不良反应或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填写相关报告表,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区卫生计生部门报告;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区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同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涉及特殊药品滥用的,还应会同区公安部门向市公安部门报告。

3.2预警预防行动

3.2.1风险排查和分析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日常执法检查、生产经营企业风险评估、不良反应监测、药品质量抽检等情况,开展风险排查和分析,有针对性做好可能发生药械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

3.2.2信息通报和预防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借助各种渠道和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有关情况,使公众了解身边可能存在的药品安全隐患,减少不正确用药所带来的不良后果。

3.3预警支持系统

加强药械安全突发事件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各类药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顺利进行。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和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和完善本部门药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系统。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涉及范围以及可能或已经造成的不良影响,将药械安全突发事件分为一般事件(Ⅳ级)、较大事件(Ⅲ级)、重大事件(Ⅱ级)、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预警级别。一般事件(Ⅳ级)由区应急领导小组确定并发布预警,较大事件(Ⅲ级)由市应急领导小组确定并发布预警,重大事件(Ⅱ级)由市应急领导机构确定并发布预警,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由国家应急领导机构确定并发布预警。

  3.4.1一般事件(Ⅳ级)蓝色

发生药品和医疗器械群体不良反应,麻醉、精神药品群体滥用,假劣药品、非法或不合格医疗器械引发的群体不良事件,发生率明显高于已知发生率,涉及人数10人以上、20人以下,且有不良事件(威胁生命,并有可能造成永久性伤残或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性损伤)发生,或伴有滥用行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事件。

3.4.2 较大事件(Ⅲ级)黄色

发生药品和医疗器械群体不良反应,麻醉、精神药品群体滥用,假劣药品、非法或不合格医疗器械引发的群体不良事件,发生率明显高于已知发生率,涉及人数20人以上、30人以下,且有严重不良事件发生,或伴有滥用行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事件。

3.4.3 重大事件(Ⅱ级)橙色

发生药品和医疗器械群体不良反应,麻醉、精神药品群体滥用,假劣药品、非法或不合格医疗器械引发的群体不良事件,发生率明显高于已知发生率,涉及人数30人以上、50人以下,且有严重不良事件发生,或伴有滥用行为;出现死亡病例;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事件。

3.4.4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红色

发生药品和医疗器械群体不良反应,麻醉、精神药品群体滥用,假劣药品、非法或不合格医疗器械引发的群体不良事件,涉及人数50人以上,且有特别严重不良反应事件发生,或伴有滥用行为;出现3例以上死亡病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事件。

4  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原则

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以实现有效控制和减少突发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

4.2应急响应对应级别

药械安全突发事件实行四级响应制。响应分别对应级别是:Ⅰ级响应对应特别重大事件,Ⅱ级响应对应重大事件、Ⅲ级响应对应较大事件,Ⅳ级响应对应一般事件。Ⅰ级响应由国家药械安全突发事件领导机构组织实施;Ⅱ级响应由市药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组织实施;Ⅲ级响应由市药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组织实施;Ⅳ级响应由区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4.3分级响应程序

  4.3.1先期处置

(1)一旦发生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事件,无论级别大小、规模大小、损害轻重,事发地药品和医疗器械应急处置机构应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

(2)先期处置内容应包括:立即开展调查,对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收集、保护有关资料和证据;尽快查清事件性质,掌握事件危害程度,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及时向上级应急处置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事件情况;立即组织开展医疗抢救,做好相关物资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事发地医疗机构应立即停止使用涉嫌造成事件的药品、医疗器械,应急处置机构办公室应在2小时内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发出停止使用该品种、批次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通报。

(3)应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对涉及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查封情况、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监测情况和受害人及疑似受害人情况等实行日报告制度。

4.3.2特别重大事件的应急响应(Ⅰ级)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药械安全突发事件领导机构组织实施。对本辖区内发生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事件,其严重程度达到Ⅰ级标准的,区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向市药械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报告,并迅速组织力量进行先期处置,在国家、市应急领导机构发布预警级别、启动应急响应后,按照上级应急领导机构的部署组织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3.3重大事件的应急响应(Ⅱ级)

  Ⅱ级响应由市药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组织实施。 对本辖区内发生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事件,其严重程度达到Ⅱ级标准的,区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向市药械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报告,并迅速组织力量进行先期处置,在市应急领导机构发布预警级别、启动应急响应后,按照上级应急领导机构的部署组织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3.4 较大事件的应急响应(Ⅲ级)

Ⅲ级响应由市药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组织实施。对本辖区内发生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事件,其严重程度达到Ⅲ级标准的,区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向市药械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报告,并迅速组织力量进行先期处置,在市应急领导机构发布预警级别、启动应急响应后,按照上级应急领导机构的部署组织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3.5一般事件的应急响应(Ⅳ级)

Ⅳ级响应由区应急领导机构组织实施。

(1)区应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进入工作状态,开通通讯和信息通道,派出工作组尽快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及处理工作,并及时向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现场情况,随时听从市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指令。

(2)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以下工作:核实引发突发事件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品种及生产批号,依法采取紧急控制措施,暂停该品种的销售、使用,并按要求逐级汇总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情况;查明突发事件原因,依法提取有效证据;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械及有关证据材料,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对质量可疑的药品进行抽样送检;已流入社会的有毒有害物品,要立即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对源头、流通和使用渠道进行全面监控,加强对药品和医疗器械市场巡查以及防治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检查,打击制假售假和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确保市场秩序稳定。

(3)对现场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动态报告制度,每12小时一次向市应急领导机构报告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情况,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

(4)如有捐赠药品,由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对捐赠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进行检验和监督。

(5)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组织人员密切跟踪事件发展进程,做好药械不良反应相关资料的查询、汇总工作,并及时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6)应急组织机构各成员单位按照区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            

  4.4信息共享和处理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卫生计生、公安等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对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不良事件表现等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将信息进行汇总后及时报送上级应急领导小组和相关部门;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群体滥用事件,会同公安部门调查并报告上级公安部门;涉及疫苗接种的,及时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沟通。

4.5通讯

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成员单位应当明确应急通讯方式,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并将应急值班电话和辅助通讯方式报送区应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4.6 指挥和协调

  进入应急响应后,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立即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突发事件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应急领导机构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应急处置行动,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突发事件灾害链。

4.7突发事件调查分析与后果评估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查找事件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发展趋势和后果,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上级部门。

4.8新闻报道

发生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后,区委宣传部负责对新闻媒体报道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由区应急领导小组指定新闻发言人,按照批准的新闻通稿,及时将突发事件相关情况向社会发布。必要时,由区人民政府领导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发表电视讲话,通报有关情况。

4.9应急结束

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发布启动预警的应急领导机构根据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决定终止,应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应急响应终止后,由应急领导机构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1)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违反《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若给药品或医疗器械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属医疗事故的移交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2)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协助有关部门、单位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组织监督药品、医疗器械突发事件的整改工作,及时跟踪、通报整改结果。

  5.2社会救助

  根据药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区民政部门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捐赠救助活动,并对捐赠款物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与监督。

  5.3药械安全突发事件调查报告和经验总结及改进建议

  应急工作结束后,区应急领导小组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事件发生的原因、后果、责任和应急处置能力等问题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汇总后上报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及相关部门。

  6 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启动应急响应后,区应急领导机构及相关部门要开通应急通讯网络,落实专人24小时值班;公布联系人、联系方式,确保24小时通讯及信息通畅,并向社会公布电话、网址等,及时接收各类信息。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区应急领导机构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应急处置队伍,由事件调查人员、药械检验监测人员、后勤保障人员、宣传人员等构成。

6.2.2治安、交通保障

区公安部门负责应急各阶段、各场所的治安、交通保障。

6.2.3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建应急医疗救治队伍,指定救治机构,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6.2.4物资保障

  区政府应保障药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设施、设备和物资,应急领导机构协调相关部门对应急防治药品和医疗器械实施调度、监督,保证及时有效供应。

6.2.5资金保障

  区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经费,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区政府建立药械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及时收集、分析、发布和传递信息,实现相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

  药品检验机构应适应应急处置过程中产品质量的检验工作需要,为产品质量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各专业技术机构要开展相关专业技术研究,做好药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技术储备。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宣传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广泛开展药械突发事件应急常识、药械不良反应和合理用药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风险和防范意识,引导媒体正确宣传药械不良事件,避免引发社会恐慌。
  6.4.2培训和演练

药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及相关成员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进行应急处置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每两年至少开展1次。

  6.5监督与检查

  区应急领导小组不定期派出督查组,对部门药械安全突发事件的预案实施情况以及应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6.6责任与奖惩

对在药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延误应急处置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与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事件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相应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7.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江津食药监分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8 附件

8.1药品医疗器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8.2药品医疗器械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通讯录

8.3药品医疗器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专家名单


附件1

药品医疗器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副主任、区政府应急办主任、江津食药监局分局局长






事故调查组

事故处理组

医疗救治组

专家咨询组

信息发布组





江津食药监分局牵头,负责收集、核实、初步评价安全事故,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造成后果。组织协调始发地街镇政府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处置建议和应急措施。

江津食药监分局牵头,依法实施行政监督、刑侦处罚,追根溯源,及时控制问题药品和医疗器械,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区卫生计生委牵头,负责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治工作。

江津食药监分局和区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负责对相关技术问题和管理问题进行研究和咨询,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为应急处置提供科学依据。

区政府新闻办牵头,迅速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发布。负责受理事故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区网信办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监控、管理和指导,以正确引导舆论。















附件2

药品医疗器械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通讯录


单 位

职务

姓 名

电 话

手机号码

区政府

副区长(指挥长)

熊 伟

47557226


区政府办公室

副主任(副指挥长)

程迪锋

47554239

13527358668

区委外宣办

主 任

黄 艳

47570521

13996352818

江津食药监分局

局 长

施 龙

47560042

18996015525

江津食药监分局

副局长

程丽娟

47560040

13500309108

江津食药监分局

副局长


刘秋华

47561667

13101382288

江津食药监分局

纪检组长

付 吉

47560627

13637810112

区卫生计生委

主 任

朱永江

47562189

13808301887

区卫生计生委

医政科长

付思全

47562412

13996048383

区公安局

治安支队队长

陈安贵


13883148086

区财政局

副局长

卞忠莲

47218078

13996092241


附件3

药品医疗器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专家名单

类 别

姓 名

工作单位

职 务

专业特长

联系电话

备 注

办公电话

手 机

指挥机构

主任

施 龙

江津食药监分局

局 长

组织协调

47560042

18996015525


副主任

程丽娟

江津食药监分局

副局长

组织协调

47560040

13500309108


副主任

刘秋华

江津食药监分局

副局长

组织协调

47561667

13101382288


副主任

付 吉

江津食药监分局

纪检组长

组织协调

47560627

13637810112


工作机构

综合协调组

后勤保障组

高 飞

办公室

主 任

组织协调

47560043

18983881175


龚小燕

办公室

副主任

组织协调

47560043

18983882715


何吉平

办公室

副主任

组织协调

47560043

18983882921


调查处置组

张 立

药械一科

科 长

事故处置

47560053

18983882879


胡 刚

药械二科

科 长

事故处置

47560090

13996045573


陈炬材

法制科

科 长

事故处置

47560080

13983899548


善后处理组

张 立

药械一科

科 长

事故处置

47560053

18983882879


胡 刚

药械二科

科 长

事故处置

47560090

13996045573


陈炬材

法制科

科 长

事故处置

47560080

13983899548


其他部门

卫 生

樊 卫

区卫生监督执法局

局长

药械安全


13509498488


马 菊

区卫生监督执法局

科长

药械安全


15178866011


康纪明

区疾控中心

副主任

疾病控制

47562816

15909367348


唐 泳

区疾控中心

科 长

疾病控制

47562821

13509481947


医 院

李   华

区中心医院

副院长

医疗救护


13527526454


付世全

区中心医院

主任医师

医疗救护


13500333876


代永红

区中心医院

主任医师

医疗救护


13983292388


牟 江

区中心医院

副主任医师

医疗救护


13896064250


周 钢

区中心医院

副主任医师

医疗救护


13594009133


袁 进

区中心医院

副主任医师

医疗救护


13594353876


李 锋

区中心医院

副主任医师

医疗救护


13668019599


王 飞

区中心医院

副主任药师

医疗救护


13594135168


丁 玲

区中心医院

主管药师

医疗救护


15923226800


周 军

区中心医院

副主任医师

医疗救护


13608353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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