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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1621X/2024-0061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1-15 | [ 发布日期 ] | 2024-11-15 |
重庆铭焱果品有限公司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江津市监处字〔2024〕861号
当事人:重庆XXX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0CX2D26
住所: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珊瑚大道6号双福国际农贸城水果市场3A区72号
法定代表人:XXX
身份证件号码:XXX
2024年 6月14日,接群众举报称在江津区汇优生鲜超市购买的牛奶被涂抹修改过生产日期,2024年 6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江津区汇优生鲜超市经营场所开展了检查,发现其正在销售的“百菲酪”牌水牛纯牛奶有两种生产日期标注,一种标注在牛奶盒正面,一种标注在牛奶盒顶部,其中标注在牛奶盒正面的牛奶有修改的痕迹。经查,江津区汇优生鲜超市在重庆铭焱果品有限公司购进了上述牛奶,重庆铭焱果品有限公司又在重庆三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进了上述牛奶,上述牛奶中有13件系重庆三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修改过生产日期的食品,而重庆铭焱果品有限公司在购进和销售上述牛奶时没有尽到进货查验等经营者应尽的义务。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2024年 7月1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关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
经查,当事人系依法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珊瑚大道6号双福国际农贸城水果市场3A区72号从事销售、配送水果蔬菜,农产品、水产品预包装食品销售等经营活动。
2024年6月10日至11日,当事人在重庆三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20元/件的价格购进了66件“百菲酪”牌水牛纯牛奶,购进后放在其经营场所销售。2024年6月11日销售给江津区汇优生鲜超市23件上述牛奶,当日,两位消费者分别在江津区汇优生鲜超市处购买了2件、4件上述牛奶,购买回家后消费者发现牛奶的外包装生产日期处有改动痕迹,消费者拨打厂家电话后得知其购买的牛奶生产日期打码处并非原处,遂举报。
2024年 6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江津区汇优生鲜超市经营场所开展了检查,发现在店内右侧的货架上放有一件“百菲酪”牌水牛纯牛奶,里面有12盒牛奶,其生产日期标注在小牛奶盒的饮管孔旁,写有生产日期几个字体,并具体标注了生产日期的分和秒;在门口地下纸箱内有13件“百菲酪”牌水牛纯牛奶,这13件“百菲酪”牌水牛纯牛奶生产日期标注均有异样(有修改的痕迹),并没有标注在小牛奶盒的饮管孔旁写有生产日期几个字体处,而是用不一样的黑色字体标注在了牛奶盒正面,均写有“2024年3月 5日”字样。
经调查,当事人在重庆三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进了上述牛奶,购进时没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区分其购进的66件“百菲酪”牌水牛纯牛奶是否都属于修改过生产日期的食品。执法人员在重庆三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现的上述13件牛奶和上述两名消费者投诉的6件牛奶均系重庆三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修改过生产日期的食品,且经由当事人销售给江津区汇优生鲜超市。
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牛奶后以22元/件的价格对外销售,由于当事人没有未建立销售台账,按本局查实的修改过生产日期的牛奶和数量计算,当事人的货值金额为418(13*22+6*22=418)元,违法所得为41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的事实;
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当事人与供货商重庆三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微信截图电子取证、当事人与江津区汇优生鲜超市的微信对话截图电子取证、江津区汇优生鲜超市涉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件相关笔录和证据复印件、重庆三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件相关笔录和证据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百菲酪”牌水牛纯牛奶的事实;
3.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当事人与供货商重庆三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微信截图电子取证、当事人与江津区汇优生鲜超市的微信对话截图电子取证、江津区汇优生鲜超市涉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件相关笔录和证据复印件、重庆三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件相关笔录和证据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经营的19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百菲酪”牌水牛纯牛奶货值金额为418元,违法所得为418元的事实;
2024年10月1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百菲酪”牌水牛纯牛奶实际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25日,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3月5日,当事人作为从事食品批发的经营企业和食品经营企业,在购进上述食品时没有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等并保存相关凭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属于没有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
当事人经营上述牛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记录、出场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不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没收违法所得418元,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牛奶已经销售完毕无法没收。本案中,鉴于当事人的产品已经销售,但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违法所得少,无证据证明造成了人体健康损害,社会影响轻微,且当事人购进产品到销售出去不足10日,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编码为M00100501的减轻处罚裁量等级中的情形,经综合裁量,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出罚款处罚时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418元;
三、罚款10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重庆市财政局(开户行、账号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办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