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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1621X/2024-0034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7-08 [ 发布日期 ] 2024-07-08

重庆新惠森植物油脂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江津市监处罚〔2024〕398号

当事人:重庆新惠森植物油脂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BURBMNX6

住所:重庆市江津区先锋镇绣庄路439号附8号

法定代表人:*

2024年1月12日,本局接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举报称,重庆新惠森植物油脂有限公司涉嫌商业混淆。2024年1月29日,本局对重庆新惠森植物油脂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其生产待售的310箱“巴渝川小榨风味菜籽油”(净含量:5L×4桶)的外包装及装潢标签与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生产的“金龙鱼外婆乡小榨菜籽油”近似,现场还有未使用的标签34卷(1200个/卷)。2024年2月4日,本局根据《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对上述310箱“巴渝川小榨风味菜籽油”(净含量:5L×4桶)和34卷(1200个/卷)未使用的标签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期限30日。因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2024年2月27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因案情复杂,2024年3月4日,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延长上述查封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至2024年4月3日。因查封期限即将届满,2024年4月3日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上述310箱“巴渝川小榨风味菜籽油”(净含量:5L×4桶)和34卷(1200个/卷)标签予以解除查封行政强制措施。立案后,本局对当事人的受委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依法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并向举报人收集了相关佐证材料,现已查清案件事实。

经查,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3月9日,系外国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食品流通,动植物油脂、油料及其副产品等的批发兼网上零售等。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系该公司分公司。

“金龙鱼”文字商标系郭兄弟粮油私人有限公司于1997年8月14日经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1079014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含食用油、食用油脂、植物油脂等)。2010年11 月18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该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人为丰益贸易(中国)私人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限依法续展至2027年8月13日。“金龙鱼”图形商标系郭兄弟粮油私人有限公司于1997年9月7日经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1097177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含使用油脂、植物油脂、食用菜子油等)。2010年11 月18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该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人为丰益贸易(中国)私人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限依法续展至2027年9月6日。“外婆乡小榨”文字商标系丰益贸易(中国)私人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7日经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11158246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含食用油脂、食用油等),注册有效期限依法续展至2033年12月6日。2020年6月4日,丰益贸易(中国)私人有限公司授权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在中国境内使用该公司在中国注册的所有注册商标并以自己名义处理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著作权侵权事宜。该授权书自盖章或签字之日起10年内有效。

“金龙鱼Arawana”于1999年、2000年被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列为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2006年8月14日, 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出具《关于金龙鱼大豆油和菜籽油产品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的复函》,载明:9家金龙鱼大豆油生产企业和8家金龙鱼菜籽油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金龙鱼大豆油和菜籽油产品可以在中国名牌产品证书有效期内,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2008年4月25日,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法律事务部印发的《关于为丰益国际有限公司在广告宣传、产品包装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提供证明的函》载明,丰益国际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机构可在其产品金龙鱼牌食用油的广告宣传中,包括电视媒体广告(中央电视台除外)、平面媒体广告、户外广告,以及产品包装上使用规定的奥林匹克标志及称谓。2011年2月23日,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组委会执行局出具的《说明函》载明,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已正式成为深圳2011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粮油食品独家供应商,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有权使用深圳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特殊标志、授权称谓或组合标志及“深圳2011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粮油食品独家供应商”字样。广州尼尔森市场研究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尼尔森零售数据确认函》载明:根据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提交的对全国小包装食用油市场的自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的报告,2016年-2018年金龙鱼菜籽油的销售份额均为第一。2018 年12月26日,《北京冬奥组委市场开发部关于益海嘉里成为北京冬奥会官方赞助商的说明》载明,益海嘉里已成为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以下简称北京冬奥会)官方赞助商,已获得使用北京冬奥会、中国奥委会和中国残奥委会等奥林匹克相关标志和授权称谓的权利,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开展市场营销活动。2019年8月5日,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获得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证明为“全国粮油行业质量领先品牌”。2019年10月24 日,中国烹饪协会授权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以中国国家烹饪集训队/中国国家烹饪队的名义对“金龙鱼”等品牌进行相关宣传(包括但不限于电视、互联网、 商业活动以及平面广告宣传)。2020年8月24日,益海嘉里集团获得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证明为“全国质量信得过产品”“全国粮油行业质量领先企业”。2020年,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与众成就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签订《中央电视台广告播出代理协议书》,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委托众成就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发布益海嘉里旗下产品广告,广告发布内容为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品牌强国工程-TOP品牌-新闻联播后。2021年3月16日,上游新闻发布“金龙鱼外婆乡小榨菜籽油菜花节盛大开幕”的文章。2021 年3月17日,中国新闻网发布“2021年金龙鱼外婆乡小榨菜籽油菜花节在都江堰举行”的文章,江南都市报发布“金龙鱼‘外婆乡小榨菜籽油’,让你找回怀念的儿时的味道”的文章。2021年3月23日,人民资讯发表“金龙鱼外婆乡小榨菜籽油菜花节在安徽歙县举行”的文章。上述文章中均使用了“外婆乡小榨菜籽油”的产品图片。2023年2月3日,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及其旗下品牌金龙鱼、外婆乡等被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总经理室授权使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品牌强国工程-强国品牌”名义及联合LOGO。

综上所述,“金龙鱼外婆乡小榨菜籽油”属于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其外包装及标签装潢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主要内容为:标签整体以明黄色为底色,有暗色的古代建筑画像为背景;标签正面上方为金龙鱼图形®和红色文字“金龙鱼®”,往下为带有中国传统窗棂元素的扇形方框,底色为深红色,方框内是黑色字体“外婆乡小榨®”,再往下为竖向排列的黑色文字“菜籽油”;“菜籽油”文字左侧为一身着传统服装、坐在中国传统木桌旁的年长女性及身前站着身着传统服装的儿童图案;“菜籽油”文字右侧依次为带有中国传统印章元素的红色底色的长方形方框、内里有黄色文字“小榨风味”以及竖向排列的黑色文字“非转基因”和“压榨工艺”,下方为白色文字“净含量:5升”和“益海嘉里 荣誉出品”。

当事人系2022年8月24日依法核准登记成立的有限公司,住所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先锋镇绣庄路439号附8号,主要从事分装、销售食用油等经营活动。当事人依法取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0250011651137,许可的食品类别为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其中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的品种明细包含菜籽油(分装)等。当事人目前在售的产品主要为“巴渝川®”“香合坊®”品牌系列菜籽油、玉米油、大豆油等,其中“巴渝川®”系当事人总经理*于2020年5月21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定注册,商标注册证编号:第38117577号,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29类(含食用油),有效期至2030年5月20日。*无偿将该商标授权给当事人使用。

2023年11月,当事人根据沧州沧龙印刷有限公司设计的、但未投入生产使用的“周家嘴”品牌菜籽油的装潢标签模板,将其中的商标换成了“巴渝川”后,联系沧州沧龙印刷有限公司印制了36卷标签,用于自己生产“巴渝川小榨风味菜籽油”,其外包装及装潢标签情况主要为:标签整体以明黄色为底色,有暗色的古代建筑画像为背景;标签正面上方为黑色文字“巴渝川”,往下为带有中国传统窗棂元素的扇形方框,底色为红色,方框内是黑色字体“小榨风味”,方框下方印有竖向排列的黑色文字“菜籽油”;“菜籽油”文字左侧为一身着传统服装、站在油缸旁的年长男性及身前站着身着传统服装的儿童图案;“菜籽油”文字右侧依次为带有中国传统印章元素的红色底色的长方形方框、内里有白色文字“滴滴精选”以及竖向排列的黑色文字“非转基因”和“物理压榨”,下方为黑色文字“净含量:5升”。“巴渝川小榨风味菜籽油”的外包装及装潢标签与“金龙鱼外婆乡小榨菜籽油”的外包装及装潢标签在颜色、形状、图形构造及主要识别文字的排列组成、书写方式构成近似。

2023年12月,当事人根据客户需要陆续生产了395箱“巴渝川小榨风味菜籽油”(净含量:5L×4桶),并先后以185元/箱的价格销售了50箱、以190元/箱的价格销售了35箱,销售额合计15900元。库存待售的310箱“巴渝川小榨风味菜籽油”和未使用的34卷标签(1200个/卷)被本局依法查获。按当事人已售商品的平均价格计算,上述库存待售的310箱“巴渝川小榨风味菜籽油”的货值金额为57988.24元(15900÷85×310=57988.24),即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共计73888.24元(15900+57988.24=73888.24)。

另查明,在本局调查期间,当事人在查封期限届满解除查封后,主动将涉案商品封存于库房未再进行销售,阻止涉案商品进一步流入市场,主动将库存待售的310箱“巴渝川小榨风味菜籽油”(净含量:5L×4桶)的装潢标签进行了拆除,并全部更换为“巴渝川浓香菜籽油”标签,更换后的外包装及装潢标签情况主要为:标签整体以紫色为底色,有暗色的仿花卉纹饰为背景;标签正面上方为红色文字“巴渝川”和红色拼音“BAYUCHUAN”,往下为带有中国传统窗棂元素的方框,底色为金色,方框内是紫色字体“浓香菜籽油”和油菜花;方框下方为白色文字“净含量:5L”。“巴渝川浓香菜籽油”的外包装及装潢标签与“金龙鱼外婆乡小榨菜籽油”的外包装及装潢标签在颜色、形状、图形构造及主要识别文字的排列组成、书写方式等方面均不构成近似。同时,当事人将未使用的34卷“巴渝川小榨风味菜籽油”标签(1200个/卷)全部销毁,主动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及其受委托人身份的事实;

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受委托人陈攀兆询问笔录、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生产记录打印件、销售单复印件、产品销售台账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巴渝川小榨风味菜籽油”的事实;

3.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举报信及附件材料、“金龙鱼”“外婆乡小榨”商标注册文件、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文件、尼尔森零售数据确认函、奥林匹克标志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标志使用证明文件、央视广告代理协议、央视强国品牌使用授权、网络宣传报道等,证明“金龙鱼外婆乡小榨菜籽油”的装潢标签属于具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的标识的事实;

4.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巴渝川小榨风味菜籽油”标签、“金龙鱼外婆乡小榨菜籽油”照片及标签、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举报信及附件材料等,证明当事人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近似的标识的事实;

5.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生产记录打印件、销售单复印件、产品销售台账复印件、物流托运单打印件等,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73888.24元的事实;

6.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巴渝川浓香菜籽油”标签等,证明当事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

2024年5月3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以及当事人行使权利的期限等。本局告知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也未作其他任何表示。

本局认为,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不得以推销自己的商品为目的,采取“搭便车”“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方式进行商业混淆,从而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金龙鱼外婆乡小榨菜籽油”的包装、装潢可以区别于同类产品的一般普通包装, 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对“金龙鱼”“外婆乡小榨”商标的持续使用及对相关商品大量广告的投放宣传,且金龙鱼品牌菜籽油于2006年已经取得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称号,“金龙鱼®”“外婆乡小榨®”商标的相关商品在我国已拥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具有一定影响,且相关商品持续使用该包装,该商品包装与商品来源之间已经建立特定联系,相关公众可以通过商品包装识别商品来源,“金龙鱼外婆乡小榨菜籽油”的装潢标签属于具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当事人生产的“巴渝川小榨风味菜籽油”与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生产的“金龙鱼外婆乡小榨菜籽油”的外包装在整体的设计风格、主要元素、图片文字、排版布局、色彩搭配等存在近似,总体视觉效果接近,虽然当事人在“巴渝川小榨风味菜籽油”上突出使用了“巴渝川”注册商标,但一方面当事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巴渝川”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另一方面,一般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通常更多是凭借对商品的整体印象来选择商品,在隔离比对的情况下,消费者容易对“巴渝川小榨风味菜籽油”与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的“金龙鱼外婆乡小榨菜籽油”构成混淆。综上,当事人作为与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同行业竞争者,对于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金龙鱼外婆乡小榨菜籽油”的包装、装潢情况应该是明知的,但其未积极合理避让,反而生产、销售与“金龙鱼外婆乡小榨菜籽油”包装、装潢近似的“巴渝川小榨风味菜籽油”,为其自身获取了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削弱了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金龙鱼外婆乡小榨菜籽油”的市场影响力和竞争优势,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独特形状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之规定,属于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近似的标识的行为。

《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混淆的产品、标签、包装、宣传材料、模具、印版、图纸资料等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在查封期限届满解除查封后,主动将涉案商品封存于库房未再进行销售,阻止涉案商品进一步流入市场,同时主动将上述310箱“巴渝川小榨风味菜籽油”的装潢标签进行了拆除,全部更换为“巴渝川浓香菜籽油”标签,同时对未使用的34卷“巴渝川小榨风味菜籽油”标签(1200个/卷)全部销毁,主动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同时,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商品已投放市场,但未追回商品,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B00200103一般处罚裁量等级的规定;造成轻微商誉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造成轻微社会影响,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B00200102从轻处罚裁量等级的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衡量后,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即按违法经营额1.5倍处以罚款110832.36元。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10832.36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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