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1621X/2023-0060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12-05 | [ 发布日期 ] | 2023-12-05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1621X/2023-0060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3-12-05 |
[ 成文日期 ] | 2023-12-05 |
渝江津市监处字(2023)866号-江津区皮皮妈电子商务经营部无证生产案
当事人:江津区皮皮妈电子商务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6MA5U9DT450
类 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瑞安路水木年华朗苑10幢1单元13-3号
经营者:*
2023年9月17日,本局接12315投诉称:于2023年9月9日通过微信小程序“皮皮妈烘焙”在当事人处购买了11盒月饼,上述月饼均无任何包装标识,属于三无产品。2023年9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以下生产设备、工具和简易包装的成品月饼:烤箱机2台、手压式月饼模具14个、烤盘3个、塑封机1台、无标签标识的成品盒装月饼礼盒9盒(每盒8个,75g/个)、无标签标识的成品散装月饼176个(50g/个)、待使用的无标签标识的空月饼礼盒7个、咖啡色透明月饼底盒1袋(100个/袋)、咖啡色透明月饼小包装袋1袋(50个/袋)、单个月饼外包装纸盒1盒(10个/盒)、防尘脱氧剂45袋、月饼标签5条。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成品月饼的合法来源及有效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对当事人上述生产设备、工具和成品月饼实施扣押。2023年9月23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
经查,当事人系2016年12月14日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在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瑞安路水木年华朗苑10幢1单元13-3号从事利用互联网销售食品的经营活动。
当事人于2023年7月中旬开始陆续从淘宝网上购进手压式月饼模具、月饼底盒、包装袋、防尘脱氧剂等月饼生产工具。2023年9月初当事人从农贸市场购进面粉、红豆、黑芝麻、莲子、蛋黄、糖、坚果、红枣、火腿、牛肉、食用油、月饼礼盒等食品原材料和月饼包装礼盒。
2023年9月9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的情况下开始在位于江津区几江街道瑞安路水木年华朗苑10幢1单元13-3号的经营场所从事月饼加工生产的经营活动,主要生产规格重量为50g月饼和规格重量为75g的月饼,月饼有蛋黄豆沙、蛋黄莲蓉、蛋黄黑芝麻、金腿五仁、坚果五仁、枣泥核桃、蛋黄肉松、蛋黄藤椒牛肉以上8种口味。其中规格重量为50g月饼以散装袋装(1个/袋)的形式销售,规格重量为75g的月饼以盒装(8个/盒)的形式销售。生产后将散装袋装月饼以3元/个,盒装月饼以208元/盒的价格通过微信小程序“皮皮妈烘焙”和微信朋友圈进行销售。截止至2023年9月18日执法人员查获时,当事人共销售了散装袋装月饼30个,盒装月饼11盒,同时当事人生产加工月饼经营场所的以下生产设备、工具和简易包装的成品月饼被我局查扣:烤箱机2台、手压式月饼模具14个、烤盘3个、塑封机1台、无标签标识的成品盒装月饼礼盒9盒(每盒8个,75g/个)、无标签标识的成品散装月饼176个(50g/个)、待使用的无标签标识的空月饼礼盒7个、咖啡色透明月饼底盒1袋(100个/袋)、咖啡色透明月饼小包装袋1袋(50个/袋)、单个月饼外包装纸盒1盒(10个/盒)、防尘脱氧剂45袋、月饼标签5条。
另查明,因当事人未建立生产销售台账,无法查实当事人生产经营月饼的数量和生产成本,按本局查实的规格重量为50g散装袋装月饼206个、规格重量为75g的盒装月饼13盒计算,当事人生产经营月饼的货值金额为3322元,违法所得为231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身份的事实 ;
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经营者询问笔录等,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从事月饼加工生产经营的事实;
3.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经营者询问笔录等,证明当事人加工生产销售的月饼货值金额为3322元和违法所得为2318的事实;
2023年11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以及当事人行使权利的期限等。本局告知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食品安全关乎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小作坊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要求,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方可从事经营。本案中,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擅自加工生产经营月饼,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向所在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属于食品小作坊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当事人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根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本案中,首先,当事人的违法所得2318元应予以没收;其次,当事人生产经营条件不符合《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规定,所以对涉案工具、设备、成品月饼应予以没收;其三,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时间持续不长,主动配合案件的调查工作,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等级为减轻,裁量因素中违法行为持续情况不足十日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处罚时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烤箱机2台、手压式月饼模具14个、烤盘3个、塑封机1台、无标签标识的成品盒装月饼礼盒2盒(每盒8个,75g/个)、无标签标识的成品散装月饼176个(50g/个)、待使用的无标签标识的空月饼礼盒7个、咖啡色透明月饼底盒1袋(100个/袋)、咖啡色透明月饼小包装袋1袋(50个/袋)、单个月饼外包装纸盒1盒(10个/盒)、防尘脱氧剂45袋、月饼标签5条。
2、没收违法所得2318元;
3、罚款3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缴纳至指定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