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1621X/2023-0047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10-09 | [ 发布日期 ] | 2023-1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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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3-10-09 |
[ 成文日期 ] | 2023-10-09 |
渝江津市监处字〔2023〕697号江津区万欣妍美容店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案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江津市监处字〔2023〕697号
当事人:江津区万欣妍美容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6MACF7D5K1Q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双福国际农贸城兴茂北座市场6幢区168号2-2号
经营者:*
2023年6月5日,我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双福国际农贸城兴茂北座市场6幢区168号2-2号的江津区万欣妍美容店经营场所走廊尽头的灯箱宣传画上有其系列产品在北京卫视《辣妈辣么美》节目中被明星伊能静推荐的图片及文字宣传内容,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局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2023年6月20日,当事人在期限到达后仍然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2023年6月25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系2023年04月11日依法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于2023年5月7日开业,在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双福国际农贸城兴茂北座市场6幢区168号2-2号从事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日用化学产品销售经营活动。
当事人于2023年5月7日开业时,在店内经营场所走廊尽头的墙上装订了一张灯箱宣传画,该宣传画左上角有“”的标识,宣传画中间是明星伊能静的照片,宣传画下半部分有“大唐辣妈 纤腰美腹”产品图片及“大唐辣妈 纳米减脂塑形套”、“北京卫视《辣妈辣么美》节目明星推荐”文字宣传。
2023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上述宣传画以及大厅货架上摆放的10盒“大唐辣妈纤姿轻盈霜”产品,该产品外包装上的图案与走廊展示的灯箱宣传画中的“大唐辣妈 纤腰美腹”产品外包装图案一致。“大唐辣妈 纤腰美腹”和“大唐辣妈纤姿轻盈霜”这两款产品均属于“大唐辣妈 纳米减脂塑形套”系列产品。当事人无法提供其相关产品在北京卫视《辣妈辣么美》节目中被明星伊能静推荐的相关证据资料。
2023年6月19日,我局发函请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协助调查该案,经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调查:1.北京广播电视台北京卫视频道,在2019年11月2日(周六)至2020年1月4日(周六)播出了第三季《爱幼星球》节目,此节目只播出6期,节目中有一个板块名称为《辣妈辣么美》,节目中没有伊能静的画面出现。2.北京广播电视台与《爱幼星球》节目所属公司上海即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作期为节目首次播出完毕后3个月止。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5月19日以560元/盒的价格购进10盒“大唐辣妈纤姿轻盈霜”产品,当事人进行了进货查验,收集了检验报告、供货商资质资料。
当事人于2023年5月19日在微信朋友圈宣传开业情况和涉案产品,其行为涉网。
当事人于2023年6月5日晚上撤换了上述灯箱宣传画。
2023年8月29日,我局分别向涉案产品上标称的经销商、备案人、生产企业邮寄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其在5日内出示向当事人提供上述宣传画模版的证据资料以及其产品在北京卫视被明星推荐的证据资料,截至2023年9月6日,涉案产品上标称的经销商、备案人、生产企业在期限到达后均未回复我局。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照片打印件等,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笔录、经营者询问笔录、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协助调查函的回复函等,证明当事人虚假宣传的事实;
3.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经营者询问笔录,当事人微信截图打印件,当事人撤换后的灯箱广告宣传画照片等,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的事实;
4. 涉案产品供货商资质证明资料、产品检验报告、经营者的进货记录截图打印件等,证明当事人涉案产品的进货渠道。
2023年9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对下列信息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四)有关经营者和商品的其他信息。”。本案中,当事人经营场所粘贴的灯箱宣传图片上,虚假宣传其产品是北京卫视《辣妈辣么美》节目明星推荐,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上述规定,属于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明星推荐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本案中,当事人于2023年5月7日开始虚假宣传,2023年6月5日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的产品有合格证明材料,不存在危害人体健康或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风险,无社会影响,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B00100301中减轻处罚裁量等级的裁量因素;当事人的虚假宣传图片已经发布,但仅在其经营场所,范围较小,违法行为危害程度较轻;当事人丈夫失业,其经营的店铺收入为其家庭唯一经济来源,当事人曾因患中度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住院产生较大金额的医疗支出,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一)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实际社会危害后果;(五)因重大疾病或者失业等原因,导致本人或者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人实施违法行为;”规定的从轻裁量因素。同时综合考虑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案件,主动撤换上述灯箱宣传画,及时整改其违法行为,综合裁量后,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在作出罚款时予以减轻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收款人:重庆市财政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