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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1621X/2023-0040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9-01 [ 发布日期 ] 2023-09-01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1621X/2023-0040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3-09-01
[ 成文日期 ] 2023-09-01

渝江津市监处字〔2023〕515号江津区山水淼再生纤维棉加工厂虚假宣传案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江津市监处字﹝2023﹞515号


当事人:江津区山水淼再生纤维棉加工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6MAAC6FWY19

类型:个体工商户

住所: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白沙工业园和谐路9号(丰茂白沙标准厂房2幢1至3层1号)

2023年4月18日,本局收到消费者举报称:通过网店“建荣纺织”购买产品过程中,快递包裹中带有引导消费者“好评返现”的宣传单页,该网店的工商注册名称为:江津区山水淼再生纤维棉加工厂。

2023年4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经批准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待发货的产品包装中有宣传单页,该宣传单页上有“10元 店铺抵用券”“全5星10字以上好评+晒图或视频 评价截图客服领奖”等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2023年5月6日,经本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系2022年1月14日依法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位于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白沙工业园和谐路9号丰茂白沙标准厂房内从事棉絮、棉被等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在“拼多多”电商平台注册有名称为“建荣纺织”的网络店铺,该店铺主要从事棉絮、棉被等产品的销售。

2023年4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位于丰茂白沙标准厂房13-1处,正在从事棉絮等产品的包装作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待发货的产品进行了检查,发现产品采用红白色编织袋包装,拆开包装后,其中附有一张红色宣传单页。

上述宣传单页正面信息有“10元 店铺购物抵用券”、“全五星10字以上评价+晒图+追评并关注店铺”、“评语中带“正品”二字”等内容。背面信息有“奖10元”、“全5星10字以上好评+晒图或视频 评价截图客服领奖”、“1、订单确认收货+全五星评价;2、10字以上评价+晒图或视频;3、评价后再进行追加评论;4、关注店铺并收藏本商品店铺”等信息。

另查明,2023年4月,当事人为了吸引消费者,减少消费者差评,提高产品好评率,购买了上述宣传单页,并附在产品包装内,随货寄送至消费者。消费者收货后,按照宣传单页所要求格式提交好评后,可通过网店客服领取到一张10元的优惠券,当消费者下一次在当事人网店内购买产品时,可凭优惠券享受减免10元的现金优惠。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被委托人身份的事实;

2、举报单、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拼多多平台店铺经营证明、询问笔录等,证明当事人在网络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3、举报材料、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拼多多平台店铺经营证明、询问笔录等,证明当事人在销售产品中附有引导消费者好评的宣传单页的事实;

4、询问笔录、消费者好评截图、举报材料等,证明消费者收到涉案宣传单页并对产品进行好评的事实。

2023年7月2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提出听证的权利,以及当事人行使权利的期限。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

本局认为,网络交易中的消费者评价是消费选择的重要指引,是产品在网络销售过程中的宣传内容。当事人通过店铺优惠券引导消费者做出好评的行为,可能会造成评价内容违背消费者真实意愿,客观上干扰了用户评价,侵害了其他消费者对商品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对产品的用户评价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

当事人对产品的用户评价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本案中,当事人违法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不存在危害人体健康或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风险,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对该违法行为减轻处罚裁量等级裁量因素中:“违法行为持续情况:违法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不存在危害人体健康或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风险”的规定,该规定裁量基准为:“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处2万元以上到20万元的罚款”。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10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缴纳至指定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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