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1621X/2023-0040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9-01 | [ 发布日期 ] | 2023-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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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3-09-01 |
[ 成文日期 ] | 2023-09-01 |
渝江津市监处字〔2023〕510号江津区雷宝农产品经营部冒用商品条码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渝江津市监处字〔2023〕510号
当事人:江津区雷宝农产品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6MAC3RNEF3B
经营场所:重庆市江津区支坪镇支坪正街90号
2023年4月27日,本局接到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违法线索,反映位于重庆市江津区支坪镇支坪正街90号的江津区雷宝农产品经营部经营产品涉嫌冒用他人条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重庆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2023年5月4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依法立案调查。
立案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对经营者进行了询问,依法收集了有关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现已查清案件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08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并办理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信息采集表,备案编号:YB15001161151907,备案日期:2023年04月11日。在重庆市江津区支坪镇支坪正街90号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
2023年2月份当事人定制了鸡蛋标签1000份,标签上印制的内容为正面为“大足散养土鸡蛋”,背面为:品名:散养土鸡蛋,配料:鲜鸡蛋,执行标准:GB2749,保质期:45天,产地:重庆·大足,公司名称:上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大足区三驱镇,条码为6974344764758。随后当事人将上述标签使用在其购进的鸡蛋上对外销售,一包鸡蛋使用一个标签,一包鸡蛋装有10个鸡蛋。案发后,当事人已销毁剩余未使用的涉案标签。
2023年2月26日当事人向心怡超市西彭店销售使用上述标签的大足散养土鸡蛋24包,销售价10元/包。
2023年3月25日向心怡超市西彭店被投诉举报,反映其销售的上述大足散养土鸡蛋标签上的商品条码涉嫌冒用绍兴玖圣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的商品条码。随后心怡超市西彭店将未售出的20包上述大足散养土鸡蛋退回当事人处,当事人将其进行了销毁处理。
2023年4月27日,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此违法线索移交我局处理。
2023年5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中国食品(产品)安全追溯平台小程序上进行条码追溯查询发现,商品条码6974344764758为绍兴玖圣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注册。
另查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鸡蛋系从江津区先锋镇君玺养殖场购进,与标签上标称的:“公司名称:上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大足区三驱镇”厂名厂址不一致。当事人购进时未索要票据,也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当事人销售上述鸡蛋时,未建立销售台账,按本局查实的当事人销售给心怡超市西彭店的大足散养土鸡蛋24包和销售价10元/包计算,其货值金额为240元,因当回事人购进鸡蛋时未索要票据,无法确定鸡蛋购进价格,销售利润无法计算,也无法判定当事人通过标签存在的问题所获取的具体款项金额,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在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及时改正,主动销毁涉案标签,申请使用新的商品条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信息采集表、经营者吴新勇身份证的复印件等资料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经营者吴新勇身份的事实。
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材料、案件线索移送材料等,证明当事人销售大足散养土鸡蛋的事实;
3.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商品条码追溯查询记录等材料、案件线索移送材料等,证明当事人标签上冒用他人商品条码的事实;
4. 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材料,证明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5. 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案件线索移送材料等等材料,证明当事人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事实;
6. 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材料,证明当事人货值金额240元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事实;
7. 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当事人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条码卡、现使用标签和商品条码追溯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在案发后及时改正销毁涉案标签,申请使用新的商品条码的事实。
2023年7月1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本案中,当事人购销鸡蛋时未索要票据,未建立购销台账,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属于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涉案鸡蛋标签上标明的公司厂名、厂址为:上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大足区三驱镇,但当事人实际是从江津区先锋镇君玺养殖场购进入鸡蛋后自行使用涉案标签包装后进行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属于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行为。
《重庆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等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当事人在销售的鸡蛋标签上未经商品条码所有者许可使用他人商品条码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属于冒用商品条码的行为。
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
当事人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案中,应责令当事人改正,货值金额240元,并处24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冒用商品条码的行为,依据《重庆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等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的”的规定,应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本案中,当事人冒用商品条码,应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当事人销售涉案鸡蛋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规定,应按照《重庆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减轻裁量等级中的减轻裁量因素:“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无社会影响”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重庆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重庆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4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缴纳至指定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