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处罚/强制 >行政处罚 >办理结果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1621X/2023-0024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6-02 [ 发布日期 ] 2023-06-02

渝江津市监处字〔2023〕267号-重庆丝丝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标签(江津)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江津市监处字〔2023〕267号

当事人:重庆丝丝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16MA6099F230

住所: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八斗路10号附14号 (坤煌实业产业综合体46幢)

法定代表人:*

2023年3月29日,本局在对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八斗路10号附14号 (坤煌实业产业综合体46幢)的重庆丝丝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的“石膏找平腻子”产品外包装袋上印有“中国.信用”图案和“中国信用企业认证体系示范单位”文字,但未取得相关证书。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2023年3月29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受委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并依法收集了生产记录、销售单据等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经过调查取证,现已查清案件事实。

经查,当事人系2019年2月28日依法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八斗路10号附14号 (坤煌实业产业综合体46幢),从事新型建筑材料的研制、生产,以及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的批发、零售等经营活动。

2023年3月10日,当事人委托平阳康旭包装有限公司印制其“石膏找平腻子”产品的外包装袋500个,包装袋正面印有:“CCTV央视展播品牌”、“中国.信用”图案、“中国信用企业认证体系示范单位 本企业通过ISO9001:2015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中国环境标志”图案、“百世得+图形图案”商标、“净重20±0.5kg”、“重庆市百世得建材有限公司 厂址:重庆市巴南区”等字样及图形。包装袋背面印有:“CCTV央视展播品牌”、“百世得+图形图案”商标、“重庆市百世得建材有限公司 厂址:重庆市巴南区”等字样及图形。

2023年3月15日,当事人使用上述包装袋生产“石膏找平腻子”产品200袋,2023年3月16日,以50元/袋的销售价格全部销售给重庆建配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23年3月29日,本局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八斗路10号附14号 (坤煌实业产业综合体46幢)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上述包装袋生产“石膏找平腻子”产品,现场查获已生产好的“石膏找平腻子”产品200袋,剩余未使用的包装袋100个。

当事人在其产品包装袋上使用的“中国.信用”图案属于认证标志,当事人使用该标志和“中国信用企业认证体系示范单位”文字,均未取得相关认证证书。当事人的产品包装袋上印制的厂名为重庆市百世得建材有限公司,厂址为重庆市巴南区,与当事人名称和地址不符。

另查明,当事人生产上述“石膏找平腻子”产品的成本价格为45元/袋,按本局查实的生产数量和销售数量计算,当事人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20000元(50*400=20000),违法所得为1000元((50-45)*200=1000)。

当事人在本局办案期间,发出召回产品通知,由于购货方已将产品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等的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受委托人身份;

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生产记录,包装袋发货单,证明当事人生产的产品冒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事实;

3.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生产记录,包装袋发货单,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生产的产品冒用厂名厂址的事实;

4.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生产记录,成本核算表,货运单,证明当事人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20000元,违法所得为1000元的事实;

5.*询问笔录,召回通知书复印件、召回总结报告,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召回冒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厂名厂址的产品的事实。

2023年5月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以及当事人行使权利的期限等。本局告知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产品的生产者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生产产品时不得冒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不得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本案中,当事人未取得相关证书,在其生产的“石膏找平腻子”产品外包装袋上使用“中国.信用”标志和“中国信用企业认证体系示范单位”文字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之规定,属于冒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行为。当事人的产品包装袋上印制的厂名为重庆市百世得建材有限公司,厂址为重庆市巴南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 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之规定,属于生产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

当事人冒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七十条“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规定查处。”之规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规定查处。

当事人冒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及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案中,当事人已销售的200袋石膏找平腻子由于无法召回,不能予以没收,对其库存的200袋石膏找平腻子应予以没收。当事人的行为没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情节,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时适用一般处罚,处货值金额0.5倍罚款。

综上,当事人冒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及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生产的200袋石膏找平腻子;

二、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

三、罚款10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市财政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