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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1621X/2023-0024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6-02 | [ 发布日期 ] | 2023-06-02 |
渝江津市监处字〔2023〕186号-江津区代杰奶茶店销售过期产品案(江津)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江津市监处字〔2023〕242号
当事人:江津区*奶茶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6MAAC870H88
经营场所:重庆市江津区蔡家镇文新街45号
经营者:*
2023年3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江津区*奶茶店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操作台下方的货柜中发现有待使用的4瓶茶之都草莓果酱,其中1瓶已经开封使用,还剩余1/10份量,其余3瓶待开封使用。至检查时,上述食品已超过其标注的保质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经本局负责人批准,2023年3月15日,依法扣押了上述涉案食品,并于2023年3月16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并依法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
经查,当事人系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并办理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在重庆市江津区蔡家镇文新街45号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2023年2月5日,当事人从广西茶之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38元/瓶的价格购进了茶之都草莓果酱12瓶,用于制作果汁饮料对外销售。
2023年3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其操作台下方的货柜中发现有待使用4瓶茶之都草莓果酱,其中1瓶已经开封使用,还剩余1/10份量,其余3瓶待开封使用。其外包装上标示有“产品类型:冷冻饮品类用果酱,产品标准代号:GB/T 22474,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44011401101,生产商:广州市果美味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商:广西茶之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见标签内喷码处,净含量1.3千克 ”等字样,瓶身上有202203121K字样的喷码。上述4瓶茶之都草莓果酱的生产日期是2022年3月12日,保质期12个月,至检查时已超出保质期。
另查明,当事人使用上述茶之都草莓果酱用于制作鲜草莓脏脏奶和草莓大圣代两种果汁饮料对外销售。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上述批次的茶之都草莓果酱在超过保质期后制作的果汁饮料销售数量和违法所得无法查清。截至被本局查获时,上述批次超过保质期茶之都草莓果酱还剩下4瓶,按照其进货价38元/瓶计算,其货值金额为15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经营者身份的事实;
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经营者的询问笔录等,证明当事人使用涉案4瓶茶之都草莓果酱制作果汁饮料对外销售的事实;
3.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江津市监强制〔2023〕88号)、当事人经营者的询问笔录等,证明当事人用于制作果汁饮料对外销售的涉案4瓶茶之都草莓果酱已经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事实;
4. 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经营者的询问笔录和购货一单通等,证明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上述批次的茶之都草莓果酱在超过保质期后制作的果汁饮料销售数量和违法所得无法查清,其货值金额为152元的事实。
2023年5月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原料,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原料,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本案中,当事人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中,未履行作为食品经营者的义务,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当事人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之行为,应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当事人用于加工制作果汁饮料的4瓶超过保质期的茶之都草莓果酱依法应予以没收。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涉案4瓶茶之都草莓果酱按照其进货价38元/瓶计算,其货值金额为152元,应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且涉案财物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情形,且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对该违法行为减轻处罚裁量等级裁量因素中“违法行为持续情况:不足10日”和“违法行为危害程度: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情形,本局综合考量,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处罚时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没收已扣押的4瓶茶之都草莓果酱;
二、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市财政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