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1621X/2023-0019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5-10 | [ 发布日期 ] | 2023-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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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3-05-10 |
[ 成文日期 ] | 2023-05-10 |
渝江津市监处字〔2023〕186号-重庆新裕霖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的案(江津)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江津市监处字〔2023〕186号
当事人:重庆新裕霖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12CBC0C
住 所: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九江大道9号重庆攀宝钢材市场2号库C区/E区
法定代表人:*
2023年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新裕霖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产品编号:6011039830),现场不能提供有效的检验报告。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2月8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依法收集了相关证据,经过调查取证,现已查清案件事实。
经查,当事人系2020年7月24日依法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九江大道9号重庆攀宝钢材市场2号库C区/E区从事金属材料制造、销售,石棉制品制造、销售等经营活动。
当事人于2022年12月份从互联网上购进产品编号为6011039830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在还未对叉车进行检验的情况下,当事人于2023年1月31日开始使用该叉车在厂区内搬运夹芯板、岩棉等。2023年2月8日,截至我局查获时,上述叉车已使用了9天。
另查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检查后,立即停止使用上述叉车,于2023年2月28日取得了有效合格的定期(首次)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5110-500116-202302-43025),并办理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身份的事实;
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叉车操作员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使用涉案特种设备的事实;
3.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叉车操作员询问笔录等,证明当事人正在使用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的事实;
4.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整改报告、《叉车定期(首次)检验报告》复印件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及时改正,积极消除安全隐患的事实。
2023年1月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以及当事人行使权利的期限等。本局告知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使用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本案中,当事人正在使用的产品编号为6011039830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未按规定进行检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应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当事人已将其使用的叉车申请检验,取得了有效合格的定期(首次)检验报告,办理了使用登记,决定允许当事人继续使用。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重庆市财政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