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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1621X/2023-0014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4-06 [ 发布日期 ] 2023-04-06

江津区市场监管局(渝江津市监处字2023 - 111号)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津区旺和生活超市

主体资格: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6MA613YWCXD

经营场所:重庆市江津区吴滩镇宝塔社区金子街1幢80号

经营者:*

2023年2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右边门店的右侧靠墙货架上,发现3个“巧月亮TT-606三级1.8米”的插线板插座和6个“巧月亮TT-501三级3米”插线板插座,上述两种插座外包装上有3C认证标志,但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产品3C认证资料,认证行政监管系统也未能查询到该产品的有效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信息。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当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系2020年8月26日依法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在重庆市江津区吴滩镇宝塔社区金子街1幢80号从事食品经营、日用家电零售、日用品销售等业务。

2023年2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在右边门店的右侧靠墙货架上,发现3个标称制造商:深圳市海伟电器有限公司,三洲电器有限公司(监制)、商标标称:巧月亮、品名名称:巧月亮电器延长线插座、型号:TT-606三极1.8米、执行标准:GB2099.7-2015、额定电压:250V~、最大电流:10A/16A、最大功率:2500W/4000W,产品外包装上贴有一张“15元”字样的标签和6个同上制造商商标标称、品名、执行标准等,型号为:TT-501三极3米的插线板插座,外包装上贴有一张“18元”字样的标签。该两种插座外包装上有3C认证标志,但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产品3C认证资料,通过认证行政监管系统查询,也未查询到该两种型号插线板插座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信息,即该两种型号插线板插座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2023年3月1日,我局向涉案插线板插座生产企业及驻地管辖市场监管部门通过邮寄方式,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与协助调查函。在期限内,我局未收到生产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当事人销售的插线板插座属于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

另查明,上述产品系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7日从江津的“邹世商贸”处购进,购进价格分别为“巧月亮TT-606三级1.8米”10元/个,购进数量为5个;“巧月亮TT-501三级3米”12元/个,购进数量为6个。购进后,当事人将该产品分别以15元/个和 18元/个的价格放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截至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销售“巧月亮TT-606三级1.8米”的插线板插座2个,剩余3个;“巧月亮TT-501三级3米”还未销售,剩余6个。按购进数量和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销售的未经认证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83元(5*15元/个+6*18元/个),获利10元(15元-10元)*2。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身份的事实;

2.《市场监督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认证目录的公告》、《强制性认证目录》、《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打印件,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插线板插座属于列入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的产品事实;

3.现场笔录,现场照片,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协查函及回复函,认证行政监管系统网页打印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件、经营者询问笔录等,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插线板插座未经过认证的事实;

4.经营者询问笔录、经营者提供的购进单据复印件等证明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83元和违法所得10元的事实。

2023年3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插线板插座属于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当事人在该产品未取得认证的情况擅自销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于擅自销售列入目录未经认证的产品的行为。

当事人擅自销售列入目录未经认证的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未经认证的插线板插座的货值金额为183元,违法所得10元。鉴于涉案财物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的应当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10元;

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账户:重庆市财政局;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年 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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