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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1621X/2023-0004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2-08 [ 发布日期 ] 2023-02-08

江津区市场监管局(渝江津市监处字﹝2022﹞28号)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津区春田餐厅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场所: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江州大道600号御景华庭10幢吊1-2号

经营者:*

2022年10月15日本局接举报人称:位于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江州大道600号御景华庭10幢吊1-2号的江津区春田餐厅在美团外卖平台上销售“刺身双拼”,属于生食类商品,但该商家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仅有热食类食品制售和自制饮品制售,举报人要求对商家进行查处。2022年10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对江津区春田餐厅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者手机中美团开店宝APP上有“刺身双拼”的销售记录,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和自制饮品制售(不含鲜榨饮品、不含生鲜乳饮品、不含自酿酒、不含自配制酒),其行为涉嫌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10月31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进行调查。

立案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销售记录截图、经营者询问笔录等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

经查,当事人系2017年11月06日依法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办理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在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江州大道600号御景华庭10幢吊1-2号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

另查明,当事人以“春田料理”的店名在美团平台上注册了商家,并于2021年6月在该平台上架了刺身双拼进行销售,线下实体店未销售该菜。截至执法人员对其检查当日,当事人经营的刺身双拼共销售了66份,其标记的销售单价为88元/份,除去折扣和美团平台收取的手续费,实际销售价格为57.2元/份上述商品销售金额总计3775.2元,故当事人在美团平台销售的生食类商品货值金额为5808元(66×88=5808),违法所得为3775.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身份的事实;

2.现场笔录、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经营者询问笔录等,证明当事人超许可范围经营冷食类食品制售的事实;  

3.现场笔录、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经营者询问笔录等证明当事人超出许可范围经营生食类食品制售的货值金额为5808元,违法所得为3775.2元的事实;

2023年1月9日,本局采取书面方式,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以及当事人行使权利的期限等。本局告知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食品安全事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案中,当事人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和自制饮品制售,而在美团上销售生食类商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之规定,属于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本案中,当事人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货值金额为5808元,违法所得为3775.2元,应没收违法所得3775.2元,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上主动下架了该商品,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违法行为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且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你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3775.2元;

二、罚款5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市财政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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