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1621X/2026-00343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8-17 | [ 发布日期 ] | 2026-08-17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1621X/2026-00343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8-17 |
| [ 成文日期 ] | 2026-08-17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40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重庆市江津区4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风险控制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津区福客多食品超市经营的炒花生
(一)抽检基本情况。抽样名称:炒花生;抽样日期:2026年5月28日;被抽样单位:江津区福客多食品超市;购进日期:2026年5月28日;检验结论: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实测值0.92 g/100g,最大允许限≤0.50 g/100g,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监管部门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情况。2026年7月3日,本局依法向江津区福客多食品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4303260609286-S)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同批次炒花生全部销售完毕。
(三)经营企业控制不合格食品情况。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炒花生共计20斤,抽样4.112斤,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对该批次产品进行了召回,因该批次产品距离销售完毕时间较长,故未召回到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要求当事人: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索证索票,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经营者的日常监管力度。
二、江津区福客多食品超市经营的红枣瓜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抽样名称:红枣瓜子;抽样日期:2026年5月28日;被抽样单位:江津区福客多食品超市;购进日期:2026年5月28日;检验结论: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实测值1.4 g/100g,最大允许限≤0.80 g/100g,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监管部门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情况。2026年7月3日,本局依法向江津区福客多食品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4303260609285-S)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同批次红枣花生全部销售完毕。
(三)经营企业控制不合格食品情况。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红枣花生共计20斤,抽样4.06斤,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对该批次产品进行了召回,因该批次产品距离销售完毕时间较长,故未召回到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要求当事人: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索证索票,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经营者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重庆市江津区元恒食品厂生产的多晶体冰糖
(一)抽检基本情况。抽样名称:多晶体冰糖;抽样日期:2026年5月12日;被抽样单位:重庆市江津区元恒食品厂;产品批次:2026年5月11日;检验结论: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还原糖分项目实测值1.21 g/100g ,最大允许限≤0.95 g/100g ,不符合GB/T 35883-2018《冰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监管部门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情况。2026年6月9日,本局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元恒食品厂(以下简称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A26SR04354)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同批次多晶体冰糖全部销售完毕。
(三)生产企业控制不合格食品情况。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多晶体冰糖共计115kg,当事人出厂自检1kg,抽样3kg,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实施了召回措施,但因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给消费者,未能成功召回。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要求当事人: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标准的学习,严格落实生产过程控制制度,进一步优化生产工艺与质量管理,严格按照食品相关标准组织生产。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
四、重庆市江津区津王副食超市经营的面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抽样名称:面山药;抽样日期:2026年6月1日;被抽样单位:重庆市江津区津王副食超市;购进日期:2026年5月29日;检验结论: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实测值4.96 mg/kg,最大允许限≤0.3 mg/kg,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监管部门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情况。2026年7月7日,本局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津王副食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4303260667962-S)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同批次面山药全部销售完毕。
(三)经营企业控制不合格食品情况。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面山药共计15kg,抽样1.57kg,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因该批次产品已被消费者食用,无法召回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要求当事人: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索证索票,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经营者的日常监管力度。
五、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