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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1621X/2026-0015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4-01 [ 发布日期 ] 2026-04-01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1621X/2026-0015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4-01
[ 成文日期 ] 2026-04-01

(2026年第30号)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2家生产主体2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庆厨大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重庆老火锅底料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重庆厨大娘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生产日期为2025922日的重庆老火锅底料共计996袋,抽样6袋,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待销售的上述同批次重庆老火锅底料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查,造成该批次重庆老火锅底料生产不合格原因如下:一是原料验收管控疏漏,未对豆瓣酱原料添加剂成分做全项核对,未识别到带入风险;二是标签审核流程存在漏洞,对0添加”标注用语合规性判断不准确;三是对食品添加剂标准GB2760习不到位。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强化原料管控,完善标签审核制度,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学习。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力度。整改后,该企业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114日对当事人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当事人生产的重庆老火锅底料,山梨酸及其钾盐项目不符合明示指标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重庆元亨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开口松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重庆元亨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生产日期为20251015日的开口松子共计10箱,5kg/箱,共计50kg,抽样5.958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待销售的上述同批次开口松子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查,该批次开口松子出厂为预包装,贮存条件为“阴凉通风,干燥处保存”。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在流通领域售卖时,产品被拆包,并且长时间以散装形式暴露在空气中,导致产品发生氧化,进而导致过氧化值超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学习,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同时结合开口松子产品特点,要求其督促销售终端按照产品标识的贮存条件要求进行贮存。整改后,该企业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因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原因系在流通领域贮存不当,产品暴露在空气中与空气接触,导致产品发生氧化,进而导致过氧化值超标,无证据证明当事人生产的开口松子过氧化值超标,并且当事人能够提供该批次开口松子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123日对当事人作不予立案处理。

重庆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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