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1621X/2026-00107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3-03 | [ 发布日期 ] | 2026-03-03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1621X/2026-00107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3-03 |
| [ 成文日期 ] | 2026-03-03 |
(2026年第24号)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2家生产主体,2家经营主体,共4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庆厨大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重庆老火锅底料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生产日期为2025年7月28日的重庆老火锅底料共计906袋,抽样4袋,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同批次重庆老火锅底料库存剩余6袋已没收扣押,其余900袋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厨大娘食品有限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查,造成该批次生产不合格原因:一是原料验收管控疏漏,未对豆瓣酱原料添加剂成分做全项核对,未识别带入风险;二是标签审核流程存在漏洞,对“0添加”标注用语合规性判断不准确。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强化原料管控,完善标签审核制度。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1月14日对重庆厨大娘食品有限公司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重庆厨大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重庆老火锅底料,山梨酸及其钾盐项目不符合明示指标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没收扣押涉事批次重庆老火锅底料、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江津区果物哆哆水果经营部经营的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5年11月28日的龙眼共50kg,抽样3.76kg,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龙眼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果物哆哆水果经营部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果物哆哆水果经营部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在运输过程中为了龙眼保鲜防止褐变,超限量使用添加剂导致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查验食品检测报告,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整改后,该单位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16日对江津区果物哆哆水果经营部依法进行调查。经查,江津区果物哆哆水果经营部销售食品添加剂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因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
三、江津区鼎鸿副食店经营的龙眼
(一) 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5年11月28日的龙眼共50kg,本局抽样3.24kg,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龙眼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鼎鸿副食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鼎鸿副食店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生产者为了延长保鲜期,使用亚硫酸盐浸泡所导致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查验食品检测报告,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整改后,该单位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17日对江津区鼎鸿副食店依法进行调查。经查,江津区鼎鸿副食店销售食品添加剂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因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
四、重庆市江津区元恒食品厂生产的薄荷糖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重庆市江津区元恒食品厂(以下简称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生产日期为2025年11月20日的薄荷糖共计2400kg,抽样5kg,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市江津区元恒食品厂排查不合格原因,经重庆市江津区元恒食品厂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当事人生产使用的原料白砂糖生产工艺不达标,存在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情况,导致抽检不合格。本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标准的学习,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进一步优化原料筛选与生产过程控制,严格按照食品相关标准组织生产,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17日对当事人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投资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当事人生产食品添加剂超限量食品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