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1621X/2026-00081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2-14 | [ 发布日期 ] | 2026-02-14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1621X/2026-00081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2-14 |
| [ 成文日期 ] | 2026-02-14 |
(2026年第22号)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家生产主体,1家经营企业,共2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庆市江津区津予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桑葚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重庆市江津区津予酒业有限公司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生产日期为2025年1月18日的桑葚酒共计148瓶,截至报告送达当日,2瓶用于出厂检验使用,2瓶放在检验室留样,6瓶用于抽检,其余138瓶均未销售。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市江津区津予酒业有限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经重庆市江津区津予酒业有限公司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调配时循环融合不充分导致酒精度出现了偏差。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要求其校准所有计量检测设备并严控20℃标准检测环境,同时固化勾调工艺,实行双人复核与过程逐次检测,杜绝酒精度偏差。整改后,该单位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1月26日对重庆市江津区津予酒业有限公司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重庆市江津区津予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同批次的桑葚酒、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江津区杜建副食超市销售的鸭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5年11月17日的鸭肉共计2.692kg,全部用于抽样。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杜建副食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杜建副食超市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恩诺沙星、磺胺类(总量)不合格的原因系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为了提高销量,未等药物代谢完就上市销售导致兽药残留超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整改后,该单位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19日对江津区杜建副食超市依法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江津区杜建副食超市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