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1621X/2026-00079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2-13 | [ 发布日期 ] | 2026-0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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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2-13 |
| [ 成文日期 ] | 2026-02-13 |
(2026年第20号)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9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9家经营主体,共9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津区白沙镇德昌酒楼经营的青小米辣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津区白沙镇德昌酒楼予以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1月9日购进了上述青小米辣共3kg,全部用于抽样。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采购的上述同批次青小米辣已无剩余库存。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白沙镇德昌酒楼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白沙镇德昌酒楼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青小米辣在种植过程中农户为了提高产量长期使用含镉超标磷肥、有机肥、农药,持续输入镉元素导致。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索证索票,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整改后,该经营户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9日对江津区白沙镇德昌酒楼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白沙镇德昌酒楼采购、使用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二、江津区白沙镇振鼎渔餐馆经营的小米辣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0日购进了上述小米辣共计3kg,全部用于抽样。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采购的上述同批次小米辣已无剩余库存。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白沙镇振鼎渔餐馆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白沙镇振鼎渔餐馆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小米辣在种植过程中农户为了提高产量长期使用含镉超标磷肥、有机肥、农药,持续输入镉元素。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索证索票,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整改后,该经营户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9日对江津区白沙镇振鼎渔餐馆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白沙镇振鼎渔餐馆采购、使用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江津区嘉禹酒楼(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干山药片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0月9日购进了上述干山药片共计为1.4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同批次干山药片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嘉禹酒楼(个体工商户)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嘉禹酒楼(个体工商户)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购进的干山药片在生产加工过程中熏蒸时间过长,干山药片吸附的二氧化硫过多导致。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索证索票,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整改后,该经营户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9日对江津区嘉禹酒楼(个体工商户)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嘉禹酒楼(个体工商户)采购、使用二氧化硫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罚。
四、江津区普旺超市经营的仔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仔姜购进日期为2025年11月4日,共购进10kg,抽样3.05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待销售的上述同批次仔姜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普旺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普旺超市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在种植过程中为了提高产量,过量使用含铅杂质的肥料,导致产品中铅(以Pb计)残留量超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商户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1日对江津区普旺超市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江津区普旺超市经营的重金属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但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中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五、江津区朱杨镇均平餐馆经营的鲜肉包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鲜肉包子抽样1.24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同批次鲜肉包子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朱杨镇均平餐馆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朱杨镇均平餐馆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当事人经营的鲜肉包子在制作过程中添加了甜蜜素。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落实主体责任。整改后,该经营户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10日对江津区朱杨镇均平餐馆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 江津区朱杨镇均平餐馆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本案中,鉴于当事人涉案财物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六、江津区华记食品经营部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津区华记食品经营部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5年10月26日的香蕉共计10kg,抽样5.10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香蕉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华记食品经营部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华记食品经营部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在香蕉种植过程中种植者为提高产量未严格按照间隔期进行采摘,导致噻虫嗪项目超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食品检测报告,加强索证索票,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整改后,该当事人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1日对江津区华记食品经营部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江津区华记食品经营部销售的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和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罗*彬经营的井水豆芽 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罗*彬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5年11月6日的井水豆芽 黄豆芽共计3.5kg,全部用于抽样。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罗*彬排查不合格原因,经罗*彬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生产过程中种植者为了让豆芽长得更粗长和保鲜添加了氯苯氧乙酸钠导致。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查验食品检测报告,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整改后,该单位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17日对当事人罗*彬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当事人经营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江津区洋果派水果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5年10月28日的龙眼共计22kg,抽样2.7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购进的上述同批次龙眼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洋果派水果店(个体工商户)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查,造成该批次不合格的原因系生产者为了延长保鲜期,使用亚硫酸盐浸泡所导致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索证索票,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1月27日对江津区洋果派水果店(个体工商户)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洋果派水果店(个体工商户)销售食品添加剂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五条规定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九、重庆家润福百货超市有限公司奎星广场店经营的螺丝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5 年11月5日的螺丝椒共计12.5kg,抽样3.134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螺丝椒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家润福百货超市有限公司奎星广场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重庆家润福百货超市有限公司奎星广场店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果农种植过程中为了快速控制虫病,过量使用啶虫脒类农药所致。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加强索证索票,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整改后,该店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2日送达了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执法人员依法对重庆家润福百货超市有限公司奎星广场店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重庆家润福百货超市有限公司奎星广场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但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局决定不予处罚。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