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1621X/2026-00068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2-12 | [ 发布日期 ] | 2026-02-12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1621X/2026-00068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2-12 |
| [ 成文日期 ] | 2026-02-12 |
(2026年第18号)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7家经营主体,共7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津区泽良食品商行(个体经营户)经营的100%葡萄复合果汁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生产日期为2025年4月1日的100%葡萄复合果汁共计1500瓶,抽样8瓶,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100%葡萄复合果汁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泽良食品商行(个体经营户)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泽良食品商行(个体经营户)自查,造成该批次食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生产商为了增强产品视觉冲击力,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导致。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加强索证索票,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整改后,该经营户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1月26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江津区泽良食品商行(个体经营户)销售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但当事人销售涉案100%葡萄复合果汁,建立了进销货台账并索取了供货商的主体资质、进货票据、出厂检验报告等,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中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本局对当事人经营抽检不合格的100%葡萄复合果汁的行为不予处罚。
二、江津区朱杨镇周琴副食店经营的干山药片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干山药片共计2kg,抽样1.4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同批次干山药片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朱杨镇周琴副食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朱杨镇周琴副食店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干山药片在种植过程中农户为了节约成本,使用了含铅超标的磷肥导致。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整改后,该经营户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15日对江津区朱杨镇周琴副食店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江津区朱杨镇周琴副食店涉嫌经营铅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但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
三、江津区朱杨镇均平餐馆经营的白面馒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津区朱杨镇均平餐馆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白面馒头抽样1.2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同批次白面馒头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朱杨镇均平餐馆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朱杨镇均平餐馆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当事人经营的白面馒头在制作过程中添加了甜蜜素。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落实主体责任,落实主体责任。整改后,该经营户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10日对江津区朱杨镇均平餐馆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 江津区朱杨镇均平餐馆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本案中,鉴于当事人涉案财物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四、江津区王雄早餐店经营的白面馒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白面馒头抽样1.3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同批次白面馒头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王雄早餐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王雄早餐店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当事人经营的白面馒头在制作过程中添加了甜蜜素。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落实主体责任。整改后,该经营户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1月24日对 江津区王雄早餐店送达了检验报告。2025年12月15日对江津区王雄早餐店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江津区王雄早餐店涉嫌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本案中,鉴于当事人涉案财物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五、江津区朱杨镇小群餐馆经营的白面馒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白面馒头抽样1.2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同批次白面馒头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朱杨镇小群餐馆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朱杨镇小群餐馆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当事人经营的白面馒头在制作过程中添加了甜蜜素。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落实主体责任。整改后,该经营户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1月24日对江津区朱杨镇小群餐馆送达了检验报告。2025年12月10日对江津区朱杨镇小群餐馆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 江津区朱杨镇小群餐馆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本案中,鉴于当事人涉案财物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六、江津区普旺超市经营的豌豆片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豌豆片购进日期为2025年11月4日,共购进5kg,抽样4.17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待销售的上述同批次豌豆片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普旺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普旺超市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在种植过程中为了提高产量,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吡唑醚菌酯残留量超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切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商户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1日对江津区普旺超市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江津区普旺超市经营的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但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中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七、江津区兴园副食超市经营的大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大山药购进日期为2025年10月26日,共购进10kg,抽样7.356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购进的上述同批次大山药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兴园副食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兴园副食超市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在种植过程中,为了提高产量,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残留量超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切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商户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12月1日对江津区兴园副食超市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江津区兴园副食超市经营的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但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中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