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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1621X/2026-0006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2-11 [ 发布日期 ] 2026-02-11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1621X/2026-0006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2-11
[ 成文日期 ] 2026-02-11

(2026年第16号)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7经营企业,7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 江津区城门火锅店采购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5116日购进了上述生姜,其无法提供生姜的进货凭证,也未建立进销台账,进货来源无法查清。按抽样数量(含备样)计算,当事人购进的上述生姜为3kg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经当事人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在种植过程中为了提高产量使用噻虫胺类农药,但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商户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129日对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当事人采购、使用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罚。

二、 江津区永兴镇元大酒楼经营的油炸花生米(自制)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油炸花生米(自制)购进日期为2025919日,共计25kg,抽样2.7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油炸花生米(自制)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永兴镇元大酒楼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永兴镇元大酒楼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可能系存放过程中储存不当问题导致黄曲霉毒素含量超过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对食品进行存放、加工。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121日对江津区永兴镇元大酒楼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罚。

三、 江津区城汐锦副食超市经营的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龙眼购进日期为20251112.9kg全部用于抽样。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城汐锦副食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经当事人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生产者为了延长产品保鲜期,超限量使用添加剂导致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要求其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学习,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商户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1128日对江津区城汐锦副食超市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当事人经营食品添加剂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但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

四、 江津区渝亿鲜生活超市经营新鲜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新鲜龙眼购进日期为2025103010kg,抽样3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上述同批次新鲜龙眼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渝亿鲜生活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经当事人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生产者为了提升产品品相,超限量使用添加剂导致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学习,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商户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1128日对江津区渝亿鲜生活超市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当事人经营食品添加剂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但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中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本局对当事人经营抽检不合格的新鲜龙眼的行为不予处罚。

五、 江津区好佳邻果蔬经营部经营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龙眼购进日期为20251025日,共计3kg,全部用于抽样。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好佳邻果蔬经营部排查不合格原因,经当事人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生产者为了延长产品保鲜期,超限量使用添加剂导致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学习,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商户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1128日对江津区好佳邻果蔬经营部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当事人经营食品添加剂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但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中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本局对当事人经营抽检不合格的新鲜龙眼的行为不予处罚。

六、 重庆市江津区佳惠惠食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小籽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小籽龙眼购进日期为2025111日,共计22kg,抽样3.3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上述同批次新鲜龙眼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市江津区佳惠惠食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经当事人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生产者为了提高销量,通风环节时间过短导致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学习,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商户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1127日对重庆市江津区佳惠惠食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当事人经营食品添加剂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但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中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本局对当事人经营抽检不合格的小籽龙眼的行为不予处罚。

、重庆展鲜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经营的红小米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51010日的红小米椒共计149.5kg,抽样3.15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购进的上述同批次红小米椒已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展鲜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经重庆展鲜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生产商为了节约成本,在种植过程中使用了含镉有机肥所导致。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 1、召回剩余销售的红小米椒,2、对经营的红小米椒定期检测,3、加强进货查验,建立进销货台账。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125日对重庆展鲜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当事人经营重金属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重庆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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