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1621X/2026-00063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2-09 | [ 发布日期 ] | 2026-02-09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1621X/2026-00063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2-09 |
| [ 成文日期 ] | 2026-02-09 |
(2026年第15号)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7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重庆市江津区7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风险控制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津区城门火锅店采购的生姜
(一)监管部门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情况。2025年12月9日,本局依法向江津区城门火锅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购进的上述同批次生姜已无剩余库存。
(二)经营企业控制不合格食品情况。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生姜共计3kg,已全部使用完毕。故无法召回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要求当事人: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索证索票,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经营者的日常监管力度。
二、江津区永兴镇元大酒楼经营的油炸花生米(自制)
(一)监管部门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情况。2025年11月25日,本局依法向江津区永兴镇元大酒楼(以下简称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同批次油炸花生米(自制)全部销售完毕。
(二)经营企业控制不合格食品情况。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油炸花生米(自制)抽样2.7kg,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因该批次产品为现场油炸制售,现场食用,故未召回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要求当事人: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索证索票,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经营者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江津区城汐锦副食超市经营的龙眼
(一)监管部门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情况。2025年11月28日,本局依法向江津区城汐锦副食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待使用的上述同批次的龙眼全部销售完毕。
(二)经营企业控制不合格食品情况。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龙眼共计2.9kg,全部用于抽样,无需召回。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要求当事人: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学习,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商户的日常监管力度。
四、江津区渝亿鲜生活超市经营的新鲜龙眼
(一)监管部门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情况。2025年11月28日,本局依法向江津区渝亿鲜生活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待使用的上述同批次的新鲜龙眼全部销售完毕。
(二)经营企业控制不合格食品情况。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新鲜龙眼共计10kg,抽样3kg,其余部分产品全部销售完毕,消费者已食用完毕,无法召回。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要求当事人: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台账,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商户的日常监管力度。
五、江津区好佳邻果蔬经营部经营的龙眼
(一)监管部门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情况。2025年11月28日,本局依法向江津区好佳邻果蔬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待使用的上述同批次的龙眼全部销售完毕。
(二)经营企业控制不合格食品情况。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龙眼共计3kg,全部用于抽样,无需召回。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要求当事人: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学习,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商户的日常监管力度。
六、重庆市江津区佳惠惠食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小籽龙眼
(一)监管部门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情况。2025年11月27日,本局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佳惠惠食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待使用的上述同批次的小籽龙眼全部销售完毕。
(二)经营企业控制不合格食品情况。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小籽龙眼共计22kg,抽样3.3kg,因该批次产品全部销售完毕,消费者已食用完毕,无法召回。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要求当事人: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学习,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商户的日常监管力度。
七、重庆展鲜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经营的红小米椒。
(一)监管部门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情况。2025年11月12日,本局依法向重庆展鲜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经营的红小米椒(以下简称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同批次红小米椒已销售完毕。
(二)经营企业控制不合格食品情况。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红小米椒共计149.5kg,抽样3.15kg,其余部分已销售完毕。当事人对该批次产品进行了召回,因该批次产品距离销售完毕时间较长,消费者已食用完毕,无法召回。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要求当事人: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索证索票,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经营者的日常监管力度。
八、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