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1621X/2026-00062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2-09 | [ 发布日期 ] | 2026-0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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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2-09 |
| [ 成文日期 ] | 2026-02-09 |
(2026年第14号)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2家生产企业,10家经营企业,共12批次食品及餐饮具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 重庆龙霆香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鸡精调味料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生产日期为2025年8月25日的鸡精调味料共计20袋,抽样4袋,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同批次鸡精调味料已无剩余库存。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龙霆香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经重庆龙霆香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自查,造成该批次生产不合格原因系生产过程控制不到位,设备设施清洗消毒不彻底导致产品被污染。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生产过程控制,强化车间和生产设备清洁卫生,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可控。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1月24日对重庆龙霆香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重庆龙霆香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 重庆晟农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老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重庆市重庆晟农贸易有限公司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老姜共50kg,抽样3.25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生姜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晟农贸易有限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经重庆市重庆晟农贸易有限公司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基地靠近工业厂区和交通要道,使用含有重金属铅的污水进行灌溉,使农田土壤和农作物受到污染,导致产品中铅残留量超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查验食品检测报告,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整改后,该单位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12日对重庆晟农贸易有限公司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重庆晟农贸易有限公司经营重金属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因为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可以追溯到供货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中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 江津区德感福乐食品经营店销售的桂圆(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津区德感福乐食品经营店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5年10月28日的桂圆(龙眼)共计3kg,全部用于抽样。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德感福乐食品经营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德感福乐食品经营店自查,造成该批次食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生产者为了延长保鲜期,使用亚硫酸盐浸泡所导致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索证索票,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1月17日对江津区德感福乐食品经营店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德感福乐食品经营店销售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五条规定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江津区覃家餐饮店采购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津区覃家餐饮店予以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1月4日购进了上述生姜,其无法提供生姜的进货凭证,也未建立进销台账,进货来源无法查清。按抽样数量(含备样)计算,当事人购进的上述生姜为3kg。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覃家餐饮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当事人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在种植过程中为了提高产量使用噻虫胺类农药,但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商户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9日对江津区覃家餐饮店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当事人采购、使用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罚。
五、江津区叙州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津区叙州餐饮店予以调查。经查,2025年10月29日抽检该批次未投入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的样液抽样数量为1000ml,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被抽检的上述同批次复用餐饮具(碗)全部已完成消毒。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单位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喜蜀嘉喜餐饮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叙州餐饮店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被抽检单位工作人员将未放入消毒柜消毒投入使用的餐具、饮具提供给抽检人员抽检,导致抽检不合格。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在餐饮具投入使用之前,确保严格对餐饮具进行消毒;在洗涤过程中控制洗涤剂用量,在去污洗净的前提下确保使用不过量;增加清水冲洗次数,同时避免清洗水反复使用,加强消毒柜的使用。整改后,该单位复查验收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15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已经查清事实。江津区叙州餐饮店使用消毒不合格的复用餐饮具(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不予立案。
六、江津区陶万林椒麻鱼馆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津区陶万林椒麻鱼馆予以调查。经查,2025年10月31日抽检该批次未投入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的样液抽样数量为1000ml,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被抽检的上述同批次复用餐饮具(碗)全部已完成消毒。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单位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陶万林椒麻鱼馆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陶万林椒麻鱼馆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被抽检单位工作人员将未放入消毒柜消毒投入使用的餐具、饮具提供给抽检人员抽检,导致抽检不合格。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在餐饮具投入使用之前,确保严格对餐饮具进行消毒;在洗涤过程中控制洗涤剂用量,在去污洗净的前提下确保使用不过量;增加清水冲洗次数,同时避免清洗水反复使用,加强消毒柜的使用。整改后,该单位复查验收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15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已经查清事实。江津区陶万林椒麻鱼馆使用消毒不合格的复用餐饮具(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不予立案。
七、江津区城门火锅店采购的小米辣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1月9日购进了上述小米辣,其无法提供小米辣的进货凭证,也未建立进销台账,进货来源无法查清。按抽样数量(含备样)计算,当事人购进的上述小米辣为3kg。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经当事人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在种植过程中为了提高产量长期使用含镉超标磷肥、有机肥、农药,持续输入镉元素。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商户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9日对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罚。
八、江津区杜杜水果经营部经营的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小台芒果购进日期为2025年10月30日,共计20kg,抽样3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待销售的上述同批次龙眼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杜杜水果经营部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杜杜水果经营部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生产者为了延长产品保鲜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导致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学习,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商户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1日对江津区杜杜水果经营部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江津区杜杜水果经营部经营食品添加剂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但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
九、江津区玉食馆面馆的复用餐饮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津区玉食馆面馆予以调查。经查,2025年11月11日抽检该批次未投入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的样液抽样数量为1000ml,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使用的上述同批次复用餐饮具(碗)已全部清洁更新。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玉食馆面馆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玉食馆面馆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没有履行好清洗及消毒义务,清洗过程未进行严格清洗、消毒。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使用洗涤剂进行排查,确保为合格产品;在洗涤过程中控制洗涤剂用量,在去污洗净的前提下确保使用不过量;增加清水冲洗次数,同时避免清洗水反复使用,加强消毒柜的使用。整改后,该单位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4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已经查清事实。江津区玉食馆面馆使用消毒不合格的复用餐饮具(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
十、江津区德感交友面馆的复用餐饮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津区德感交友面馆予以调查。经查,2025年11月11日抽检该批次未投入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的样液抽样数量为1000ml,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使用的上述同批次复用餐饮具(碗)已全部清洁更新。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德感交友面馆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德感交友面馆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没有履行好清洗及消毒义务,清洗过程未进行严格清洗、消毒。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对使用洗涤剂进行了排查,确保为合格产品;在洗涤过程中控制洗涤剂用量,在去污洗净的前提下确保使用不过量;增加清水冲洗次数,同时避免清洗水反复使用,加强消毒柜的使用。整改后,该单位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4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已经查清事实。江津区德感交友面馆使用消毒不合格的复用餐饮具(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
十一、江津区嘉鸿生活超市经营的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5年10月13日的山药共计60kg,抽样3.396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同批次山药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并协助江津区嘉鸿生活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嘉鸿生活超市自查,造成该批次食品不合格的原因系农户在种植过程中为了提高产量使用咪鲜胺类农药超标所致。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索证索票,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整改后,该单位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1月27日对江津区嘉鸿生活超市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嘉鸿生活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但当事人销售涉案山药,当事人能够提供上述涉案同批次山药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快速检测报告等材料,可以充分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涉案同批次山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中可以免于处罚单情形。本局对当事人经营抽检不合格的山药豆行为不予处罚。
十二、壹江酿(重庆)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江津老白干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生产日期为2025年8月11日的江津老白干共计32桶、64L,抽样2桶、4L,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同批次江津老白干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壹江酿(重庆)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经壹江酿(重庆)食品加工有限公司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白酒生产灌装前未清洗管道和灌装机,残留有其他酒精度的白酒,又因酒精计未定期检定导致终产品酒精度不准确。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要求其1、加强食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学习,强化食品安全管理;2.完善酒精计的检定,做好产品出产检验,履行好企业主体责任。整改后,该生产企业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15日对壹江酿(重庆)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依法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当事人生产经营与标签、说明书内容不符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