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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1621X/2026-0004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2-02 [ 发布日期 ] 2026-02-02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1621X/2026-0004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2-02
[ 成文日期 ] 2026-02-02

(2026年第11号)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3经营企业,3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 江津区白沙镇张有粮早餐店经营的花卷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花卷生产日期为2025111抽样1.6kg,由于当事人已经停止经营且经营者失联,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该批次的花卷情况无法核实。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批次花卷抽检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分析,结合以往该类产品抽检不合格的原因,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经营者超范围使用添加剂,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被抽检出甜蜜素。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开展了现场核查,当事人已停止经营该早餐店,该经营场所已经由其他经营者在从事餐饮服务,本局后续将持续关注被抽检商户的情况,深入调查抽检不合格的原因。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123日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送达抽检报告,由于当事人已经停止经营,抽检报告未能送达,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双福街道双溪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确认和见证。江津区白沙镇张有粮早餐店经营的花卷被检出甜蜜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由于经营者已经停止经营,且经营者失联,无法查清该批次不合格具体情况,决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

二、 江津区喜蜀嘉喜餐饮店(个体工商户)的复用餐饮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津区喜蜀嘉喜餐饮店予以调查。经查,2025年10月31日抽检该批次未投入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的样液抽样数量为1000ml,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被抽检的上述同批次复用餐饮具(碗)全部已完成消毒。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喜蜀嘉喜餐饮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喜蜀嘉喜餐饮店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被抽检单位工作人员将未放入消毒柜消毒投入使用的餐具、饮具提供给抽检人员抽检,导致抽检不合格。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在餐饮具投入使用之前,确保严格对餐饮具进行消毒;在洗涤过程中控制洗涤剂用量,在去污洗净的前提下确保使用不过量;增加清水冲洗次数,同时避免清洗水反复使用,加强消毒柜的使用。整改后,该单位复查验收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1215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已经查清事实。江津区喜蜀嘉喜餐饮店使用消毒不合格的复用餐饮具(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中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不予立案

三、 江津区霞强餐馆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津区霞强餐馆予以调查。经查,20251029日抽检该批次未投入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的样液抽样数量为1000ml,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被抽检的上述同批次复用餐饮具(碗)全部已完成消毒。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霞强餐馆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霞强餐馆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被抽检单位工作人员将未放入消毒柜消毒投入使用的餐具、饮具提供给抽检人员抽检,导致抽检不合格。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在餐饮具投入使用之前,确保严格对餐饮具进行消毒;在洗涤过程中控制洗涤剂用量,在去污洗净的前提下确保使用不过量;增加清水冲洗次数,同时避免清洗水反复使用,加强消毒柜的使用。整改后,该单位复查验收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1215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已经查清事实。江津区霞强餐馆使用消毒不合格的复用餐饮具(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中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不予立案。

       重庆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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