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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1621X/2026-0003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1-23 [ 发布日期 ] 2026-01-23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1621X/2026-0003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1-23
[ 成文日期 ] 2026-01-23

(2026年第9号)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家生产企业,5经营企业,6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 江津区白沙镇黎兵食品店销售鲜活鲫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51110日的鲜活鲫鱼共计4.6kg,全部用于抽检。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并协助江津区白沙镇黎兵食品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白沙镇黎兵食品店自查,购进上述产品后,当事人未添加任何兽药,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供货商为了防止鱼过度活跃,过量添加地西泮类兽药导致。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落实主体责任,查验产品的检测报告,杜绝不合格的产品流入市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1212日对江津区白沙镇黎兵食品店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白沙镇黎兵食品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 重庆市祥旭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的猪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猪肉生产日期为2025年10月25日,共计540kg,抽样2.434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同批次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市祥旭食品有限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经重庆市祥旭食品有限公司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在养殖过程中为快速控制猪的疫病,使用多西环素药量过大。我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等知识学习。整改后,该单位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1121日对重庆市祥旭食品有限公司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重庆市祥旭食品有限公司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 重庆食本鲜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辣椒购进日期为202556日,共购进35.5kg,抽样5.31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待销售的上述同批次辣椒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食本鲜商贸有限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经重庆食本鲜商贸有限公司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在种植过程中为了提高产量使用噻虫胺类农药,但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商户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1212日对重庆食本鲜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2026110日对重庆食本鲜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重庆食本鲜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但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

四、 重庆百渝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泰国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51031日的泰国龙眼共计24725kg,抽样5.03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龙眼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百渝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经重庆百渝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自查,造成该批次食品不合格的原因系上游企业为了杀菌和防腐,龙眼熏蒸二氧化硫时间长、用量过大,致使上市销售时产品中的二氧化硫残留量未降解至标准限量以下。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加强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索证索票,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整改后,该经营户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116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依法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重庆百渝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销售食品添加剂残留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但当事人销售涉案泰国龙眼,建立了进销货台账并索取了供货商的资质文件、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等,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中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本局对当事人经营抽检不合格的泰国龙眼的行为不予处罚。

五、 重庆粮食集团渝百家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辣椒购进日期为20251127日,共购进40kg,抽样3.05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待销售的上述同批次辣椒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粮食集团渝百家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经重庆粮食集团渝百家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在种植过程中,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商户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112日对重庆粮食集团渝百家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重庆粮食集团渝百家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但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可以不予立案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

六、 重庆隐涵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冰糖麻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冰糖麻饼共640盒,抽样8盒,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同批次冰糖麻饼已经全部销售,后续召回并报废了603盒,剩余29盒已被消费者食用,无法召回。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隐涵食品有限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系生产企业为防止食品腐败变质,违规使用了脱氢乙酸食品添加剂。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等知识学习,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国家安全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整改后,该单位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1029日对重庆隐涵食品有限公司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重庆隐涵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重庆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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