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1621X/2026-00012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1-07 | [ 发布日期 ] | 2026-0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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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1-07 |
| [ 成文日期 ] | 2026-01-07 |
(2026年第2号)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家生产企业,6家经营企业,共7批次食品及餐饮具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 江津区阿亲家自助烤肉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津区阿亲家自助烤肉店予以调查。经查,2025年10月31日抽检该批次未投入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的样液抽样数量为1000ml,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被抽检的上述同批次复用餐饮具(碗)全部已完成消毒。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阿亲家自助烤肉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阿亲家自助烤肉店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被抽检单位工作人员将未放入消毒柜消毒投入使用的餐具、饮具提供给抽检人员抽检,导致抽检不合格。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餐饮具投入使用之前,确保严格对餐饮具进行消毒;在洗涤过程中控制洗涤剂用量,在去污洗净的前提下确保使用不过量;增加清水冲洗次数,同时避免清洗水反复使用,加强消毒柜的使用。整改后,该单位复查验收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12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已经查清事实。江津区阿亲家自助烤肉店使用消毒不合格的复用餐饮具(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不予立案。
二、 江津区豹耙牛肉汤锅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津区豹耙牛肉汤锅店(个体工商户)予以调查。经查,2025年10月31日抽检该批次未投入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的样液抽样数量为1000ml,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被抽检的上述同批次复用餐饮具(碗)全部已完成消毒。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豹耙牛肉汤锅店(个体工商户)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豹耙牛肉汤锅店(个体工商户)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被抽检单位工作人员将未放入消毒柜消毒投入使用的餐具、饮具提供给抽检人员抽检,导致抽检不合格。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餐饮具投入使用之前,确保严格对餐饮具进行消毒;在洗涤过程中控制洗涤剂用量,在去污洗净的前提下确保使用不过量;增加清水冲洗次数,同时避免清洗水反复使用,加强消毒柜的使用。整改后,该单位复查验收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12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已经查清事实。江津区豹耙牛肉汤锅店(个体工商户)使用消毒不合格的复用餐饮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不予立案。
三、 江津区三叶仔餐饮馆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津区三叶仔餐饮馆予以调查。经查,2025年10月31日抽检该批次未投入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的样液抽样数量为1000ml,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被抽检的上述同批次复用餐饮具(碗)全部已完成消毒。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三叶仔餐饮馆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三叶仔餐饮馆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被抽检单位工作人员将未放入消毒柜消毒投入使用的餐具、饮具提供给抽检人员抽检,导致抽检不合格。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餐饮具投入使用之前,确保严格对餐饮具进行消毒;在洗涤过程中控制洗涤剂用量,在去污洗净的前提下确保使用不过量;增加清水冲洗次数,同时避免清洗水反复使用,加强消毒柜的使用。整改后,该单位复查验收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1月27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已经查清事实。江津区三叶仔餐饮馆使用消毒不合格的复用餐饮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不予立案。
四、 重庆市江津区津王副食超市经营的青芹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重庆市江津区津王副食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5年9月7日的青芹共计8.98kg,抽样3.22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市江津区津王副食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经重庆市江津区津王副食超市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环节采摘未严格遵守间隔期,致使产品上市销售时的毒死蜱残留量超标。本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整改后,该超市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0月29日对重庆市江津区津王副食超市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店长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重庆市江津区津王副食超市经营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五、 重庆百渝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泰国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购进日期为2025年10月14日的泰国龙眼共计25599kg,抽样共计4.518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批次泰国龙眼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百渝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经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在生产环节为了杀菌和防腐,龙眼熏蒸二氧化硫时间长、用量过大。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加强索证索票,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整改后,该经营户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26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黄丽芬依法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重庆百渝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销售食品添加剂残留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但当事人销售涉案泰国龙眼,建立了进销货台账并索取了供货商的资质文件、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等,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中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本局对当事人经营抽检不合格的龙眼的行为不予处罚。
六、 重庆市谨华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冷吃鸡翅尖椒香味(辐照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生产日期为2024年7月8日的冷吃鸡翅尖椒香味(辐照食品)共计225袋,抽样15袋,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同批次冷吃鸡翅尖椒香味(辐照食品)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市谨华鑫食品有限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查,造成该批次生产不合格原因系原材料解冻后直接进入煮制环节,中间缺乏有效的物理清洗和化学抑菌过程。导致原料在解冻过程中产生的微生物未能及时去除,仅靠后端煮制存在微生物负荷过高、杀菌不彻底的风险。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优化解冻,强化清洗,严格煮制时间,强化过程监控。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8月12日对重庆市谨华鑫食品有限公司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重庆市谨华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七日、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七、 江津区诚扬蔬菜销售中心销售的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5年6月27日的山药共计30kg,抽样3.61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购进的上述同批次山药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诚扬蔬菜销售中心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查,造成该批次不合格原因系种植农户不严格遵守休药期规定导致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类农药残留超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0月11日对江津区诚扬蔬菜销售中心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诚扬蔬菜销售中心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中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