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智能机器人 | 无障碍 | 关怀版 | 手机版 网站支持IPV6 各区县局
各区县局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江津区>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监督检查>食品药品>检查结果及后处置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1621X/2025-0068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12-30 [ 发布日期 ] 2025-12-30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1621X/2025-0068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12-30
[ 成文日期 ] 2025-12-30

(2025年第155号)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4经营企业,4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 江津区石蟆镇浩华食品超市的猪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猪肉购进日期为 20251027日,购进了55.08kg,抽样2.434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购进的上述同批次猪肉已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石蟆镇浩华食品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石蟆镇浩华食品超市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养殖环节未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规定。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1125日对江津区石蟆镇浩华食品超市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江津区石蟆镇浩华食品超市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不知道所采购的猪肉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且在调查期间未收到因此造成危害后果的反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或免于处罚的情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局决定不予立案。

二、 重庆市江津区尚书家佳超市销售的面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5913日的面山药共计25kg,抽样2.706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购进的上述同批次面山药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市江津区尚书家佳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查,造成该批次不合格原因系种植农户不严格遵守休药期规定导致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类农药残留超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1011日对重庆市江津区尚书家佳超市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重庆市江津区尚书家佳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 江津区吉敏食品经营店销售的铁棍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5915日的铁棍山药共计100kg,抽样2.596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购进的上述同批次铁棍山药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吉敏食品经营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查,造成该批次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期间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类农药使用过量。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1010日对江津区吉敏食品经营店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吉敏食品经营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 重庆欣易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面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5916日的面山药共计27kg,抽样2.638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购进的上述同批次面山药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欣易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查,造成该批次不合格原因系种植农户不严格遵守休药期规定,导致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类农药残留超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1013日对重庆欣易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重庆欣易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重庆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30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