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1621X/2025-00654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2-23 | [ 发布日期 ] | 2025-12-23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1621X/2025-00654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5-12-23 |
| [ 成文日期 ] | 2025-12-23 |
(2025年第152号)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7家经营企业,7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 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江州大道店经营的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龙眼共22kg,本局抽样5.144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龙眼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江州大道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江州大道店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运输过程中为更长久保鲜,过量添加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查验食品检测报告,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整改后,该单位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30日对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江州大道店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江州大道店经营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但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可以追溯到供货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二、 刘*经营的茄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茄子购进日期为 2025年9月9日,购进了20kg,抽样3.5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购进的上述同批次茄子已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刘*排查不合格原因,经刘*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环节的土壤受到重金属镉污染。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做好进货查验制度。整改后,该经营户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0月17日对刘*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刘*重金属残留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 江津区诚旭真食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青小米椒(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5年9月3日的青小米椒(辣椒)共计36.5kg,抽样2.66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购进的上述同批次青小米椒(辣椒)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诚旭真食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查,造成该批次不合格排查不合格原因系种植过程中叠加施用了含镉的磷肥、复合肥。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查验食品检测报告,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0月8日对江津区诚旭真食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诚旭真食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重金属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但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四、 江津区吉敏食品经营店销售的青小米(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5年9月15日的青小米(辣椒)共计25.5kg,抽样2.596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购进的上述同批次青小米(辣椒)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吉敏食品经营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查,造成该批次不合格排查不合格原因系种植过程中叠加施用了含镉的磷肥、复合肥。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30日对江津区吉敏食品经营店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吉敏食品经营店销售重金属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 江津区玉强果蔬商店经营的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5年 9月 12日的山药共计30kg,抽样 4.5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山药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玉强果蔬商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玉强果蔬商店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菜农为快速防治山药的病虫害,过量使用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类农药导致。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继续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索要进货检验合格证明等。整改后,该超市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0月17日对江津区玉强果蔬商店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玉强果蔬商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但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六、 重庆景昊蔬菜配送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青小米(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5年9月13日的青小米(辣椒)共计15kg,抽样2.55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购进的上述同批次青小米(辣椒)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景昊蔬菜配送有限责任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查,造成该批次不合格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查,造成该批次不合格系种植过程中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污泥有机肥,这些农资持续向土壤输入镉元素,逐步提升土壤镉含量,最终导致镉超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29日对重庆景昊蔬菜配送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重庆景昊蔬菜配送有限责任公司销售重金属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和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 江津区讯跃副食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的面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面山药共10kg,本局抽样4.416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面山药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讯跃副食经营部(个体工商户)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讯跃副食经营部(个体工商户)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过程中种植农户未严格遵守农药采摘间隔期导致。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查验食品检测报告,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整改后,该单位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0月9日对江津区讯跃副食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江津区讯跃副食经营部(个体工商户)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但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可以追溯到供货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