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1621X/2025-00629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2-12 | [ 发布日期 ] | 2025-12-12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1621X/2025-00629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5-12-12 |
| [ 成文日期 ] | 2025-12-12 |
(2025年第147号)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家生产企业、3家经营企业,共4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 江津区何雄小吃店经营的酱肉包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生产购进日期为2025年9月5日的酱肉包子共计2.5kg,抽样1.15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酱肉包子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何雄小吃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何雄小吃店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当事人为提升产品口感添加甜蜜素。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禁止使用法律法规中不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整改后,该店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24日送达了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执法人员依法对江津区何雄小吃店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江津区何雄小吃店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 江津区古记酒坊生产的高粱白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20日的高粱白酒共计100L,抽样2L,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同批次高粱白酒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古记酒坊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古记酒坊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该批次高粱白酒容器与其他产品混用,遭到污染,导致其中检测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1、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 2.加强企业主体责任的安全意识3.加强食品安全管理4.杜绝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整改后,该经营企业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0月13日对江津区古记酒坊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当事人生产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 重庆家润福百货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青小米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青小米椒共40kg,本局抽样3.108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青小米椒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家润福百货超市有限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经重庆家润福百货超市有限公司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过程中使用含有重金属镉的污水进行灌溉,导致农田土壤和农作物受到污染。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查验食品检测报告,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整改后,该单位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30日对重庆家润福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重庆家润福百货超市有限公司经营重金属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但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可以追溯到供货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四、 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江州大道店经营的白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白芹菜共9kg,本局抽样3.146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白芹菜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江州大道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江州大道店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过程中为控制虫害,噻虫胺类农药使用过量导致。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查验食品检测报告,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整改后,该单位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30日对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江州大道店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江州大道店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但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可以追溯到供货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