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1621X/2025-00627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2-10 | [ 发布日期 ] | 2025-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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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5-12-10 |
| [ 成文日期 ] | 2025-12-10 |
(2025年第145号)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家生产企业,4家经营企业,共5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 江津区腾达副食经营部经营的山奈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5年7月8日的山奈共计2.5kg,抽样1.25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山奈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腾达副食经营部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腾达副食经营部自查,造成该批次山奈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生产环节为延长山奈保存期限,违规使用二氧化硫对山奈进行了熏蒸。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食品检测报告,加强索证索票,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整改后,该单位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12日对江津区腾达副食经营部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江津区腾达副食经营部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因当事人为初次食品违法,且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二、 江津区世江食品经营部经营的白芷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4年11月13日的白芷共计1.25 kg,全部用于抽样。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世江食品经营部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世江食品经营部自查,造成该批次白芷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生产环节为延长保存期限,违规使用二氧化硫对白芷进行了熏蒸。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食品检测报告,加强索证索票,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整改后,该单位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19日对江津区世江食品经营部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江津区世江食品经营部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
三、 江津区有茗塘鱼火锅馆销售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5年8月19日的牛蛙共计20kg,抽样4.25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购进的上述同批次牛蛙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有茗塘鱼火锅馆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查,造成该批次不合格排查不合格原因系养殖过程中为快速控制疫病,不遵守休药期规定。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0月10日,对江津区有茗塘鱼火锅馆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有茗塘鱼火锅馆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
四、 江津区忠祥食品厂生产的腊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腊肉当事人未建立生产台账和销售台账,无法计算该批次不合格腊肉总量,本局抽样1.9kg,截至执法人员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之日,其余部分腊肉已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忠祥食品厂排查不合格原因,不合格原因系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过量添加柠檬黄,江津区市场监管局要求其持续做好生产过程食品变量控制,落实主体责任,持续做好查验货品检测报告工作,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28日对江津区忠祥食品厂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江津区忠祥食品厂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根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十六条第六项,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
五、 江津区何雄小吃店经营的红糖馒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生产购进日期为2025年9月5日的红糖馒头共计2.5kg,抽样1.25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红糖馒头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何雄小吃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何雄小吃店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当事人违规添加甜蜜素所致。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禁止使用法律法规中不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整改后,该店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24日送达了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执法人员依法对江津区何雄小吃店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江津区何雄小吃店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未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