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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1621X/2025-0061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12-04 [ 发布日期 ] 2025-12-04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1621X/2025-0061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12-04
[ 成文日期 ] 2025-12-04

(2025年第143号)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家经营企业,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 江津区李市镇林林副食店经营的铁棍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铁棍山药共计3.049kg,全部用于抽样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李市镇林林副食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李市镇林林副食店自查,造成该批次铁棍山药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过程中,为快速控制虫害,盲目加大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农药药量。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食品检测报告,加强索证索票,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整改后,该单位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23日对江津区李市镇林林副食店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江津区李市镇林林副食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重庆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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