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1621X/2025-00560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1-04 | [ 发布日期 ] | 2025-11-04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1621X/2025-00560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5-11-04 |
| [ 成文日期 ] | 2025-11-04 |
(2025年第133号)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2家经营企业,共2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 江津区游晓百货副食经营部经营的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5年3月5日的山药共计3.338kg,全部用于抽样。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游晓百货副食经营部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游晓百货副食经营部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过程中为防治真菌病害加大农药用量,导致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过量。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日常管理,变更供货渠道。整改后,该单位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23日对江津区游晓百货副食经营部进行立案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现已查清案件事实。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由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山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二、 江津区其盛生鲜食品超市经营的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葱购进日期为2025年7月14日,共计10kg,抽样3.606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待销售的上述同批次葱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其盛生鲜食品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其盛生鲜食品超市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在种植过程中,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农药残留量超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商户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8月12日对重庆家佰福百货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2025年8月12日对江津区其盛生鲜食品超市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江津区其盛生鲜食品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但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