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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1621X/2025-0053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10-21 [ 发布日期 ] 2025-10-21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1621X/2025-0053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10-21
[ 成文日期 ] 2025-10-21

(2025年第127号)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3家经营企业,共3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   江津区安荣生活超市经营的铁棍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5731日的铁棍山药共计50kg,抽样3.268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铁棍山药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安荣生活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安荣生活超市自查,造成该批次铁棍山药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过程中,为快速控制虫害,盲目加大农药药量,从而导致铁棍山药的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检测不合格。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食品检测报告,加强索证索票,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整改后,该单位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915日对江津区安荣生活超市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江津区安荣生活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但当事人保留了供应商的资质复印件、农产品快速检测报告复印件,进货单复印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铁棍山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要求,也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不予立案。

二、   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江津店经营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597日的豇豆共计90kg,抽样3.348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豇豆已全部处理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江津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江津店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该批次豇豆在种植过程中,菜农使用农药过量。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下架同批次不合格豇豆。整改后,当事人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930日送达了监督抽检检验报告,20251011日对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江津店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江津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但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本局决定不予立案。

三、   江津区凤亚食品超市售卖的仔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5714日的仔姜共计5kg,抽样3.14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仔姜5kg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凤亚食品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凤亚食品超市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在仔姜生长过程中过量使用农药导致。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以后一定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加强索证索票并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购进合格产品,加强快检使用。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815日,对江津区凤亚食品超市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凤亚食品超市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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