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1621X/2025-0051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10-11 | [ 发布日期 ] | 2025-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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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10-11 |
[ 成文日期 ] | 2025-10-11 |
(2025年第124号)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2家生产企业,2家经营企业,共4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 江津区朱杨镇永奎超市经营的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5年8月3日的鸡蛋共计22kg,抽样2.74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同批次鸡蛋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朱杨镇永奎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朱杨镇永奎超市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母鸡在养殖过程中兽药使用过量,导致鸡蛋中存在兽药残留。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整改后,该经营户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8月27日对江津区朱杨镇永奎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江津区朱杨镇永奎超市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江津区朱杨镇永奎超市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但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
二、 重庆臻品佳选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小台芒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小台芒果购进日期为2025年5月31日,共计28.7kg,抽样4.282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待销售的上述同批次小台芒果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臻品佳选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经重庆臻品佳选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在种植过程中长期不规范使用导致农药在土壤等环境中蓄积,进而使得其在果蔬中的再残留。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商户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26日对重庆臻品佳选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重庆臻品佳选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重庆臻品佳选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但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
三、 重庆市荷花米花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米花糖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生产日期为2025年4月7日的米花糖共计30袋,抽样8袋,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同批次米花糖已无剩余库存。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市荷花米花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查,造成该批次生产不合格原因系1.在生产结束后,剩余花生仁未及时退回冷库,储存环境温度不符合要求。2.淡季生产频次低,加工间隔时间长,使得花生仁实际存放周期超过正常时限。3.夏季气温高且持续时间长,高温环境加速了花生仁中油脂的氧化反应,致使产品过氧化值超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1.严格执行“生产后剩余原料及时回库”制度,无论生产淡旺季,剩余花生仁及其他半成品必须当日退回冷库保存,生产部建立原料存放台账、出库及存放时长,品控部定期核查;2.明确产品储存温度,避免高温环境。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7日对重庆市荷花米花糖(集团)有限公司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重庆市荷花米花糖(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油脂酸败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 重庆咀爽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南山辣子鸡(麻辣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生产日期为2025年6月17日的南山辣子鸡(麻辣味)共计30袋,抽样8袋,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同批次南山辣子鸡(麻辣味)已无剩余库存。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咀爽爽食品有限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查,造成该批次生产不合格原因系1.消杀流程不规范;2.消杀人员操作不专业。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1.完善器具消杀管理体系,明确清洁步骤、消毒剂选用等标准,对缝隙、阀门等死角标注重点消杀部位;2.强化操作人员培训与考核。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8月3日对重庆咀爽爽食品有限公司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重庆咀爽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和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