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1621X/2025-0050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9-30 | [ 发布日期 ] | 2025-09-30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1621X/2025-0050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9-30 |
[ 成文日期 ] | 2025-09-30 |
(2025年第122号)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家生产企业,共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 重庆市美通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火锅川粉(淀粉制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生产日期为2025年5月17日的火锅川粉(淀粉制品)共计200袋,抽样10袋,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同批次火锅川粉(淀粉制品)已无剩余库存。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市美通食品有限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查,造成该批次生产不合格原因系标称生产企业(受委托方)重庆某食品有限公司在生产环节把控不足,食用香精入库后,仅以供应商提供的检验报告作为合格依据,未在投入生产前进行二次成分复核,导致不合格原料直接进入生产环节,最终造成成品指标超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要求其1.优化检验验证机制。2.修订生产操作规程,明确要求生产车间在原料投入前,必须核对供应商报告与自检结果,两者一致方可使用。3.要求受委托方建立供应商的动态评估机制,派专人对供应商生产流程、原料控制体系进行核查,确保源头原料合规。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5年7月14日,本局收到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被抽样食品为重庆市美通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产品。经核查,重庆市美通食品有限公司索要和留存受委托方重庆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火锅川粉(含被抽检批次)出厂检验报告,另外,重庆市美通食品有限公司还定期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为合格。2025年7月14日,收到我局送达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重庆市美通食品有限公司立即整改,向经销商发出了召回通知,并积极配合我局执法监督。重庆市美通食品有限公司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和对受委托方的监督职责,且积极整改消除影响,依据《市场监督管理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