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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1621X/2025-0049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9-28 [ 发布日期 ] 2025-09-28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1621X/2025-0049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9-28
[ 成文日期 ] 2025-09-28

(2025年第118号)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2家经营企业,共2批次食品及复用餐饮具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 江津区恒佰领秀食品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妃子笑荔枝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津区恒佰领秀食品超市(个体工商户)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5531日的妃子笑荔枝共计28kg,抽样5.432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妃子笑荔枝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恒佰领秀食品超市(个体工商户)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恒佰领秀食品超市(个体工商户)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在种植过程中,农户为快速控制虫害将用药量加大导致氟氯氰菊酯和高效氟氯氰菊酯不符合标准指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整改后,该单位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78日对江津区恒佰领秀食品超市(个体工商户)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查看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已查清事实。江津区恒佰领秀食品超市销售农药残留量不符合标准指标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但当事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所以本局对当事人行政处罚。

二、 江津区鸥联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蜜薯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津区鸥联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5525日的蜜薯共计7kg,抽样3.62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蜜薯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鸥联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鸥联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在种植过程中,农户为快速控制虫害将用药量加大导致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标准指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整改后,该单位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78日对江津区欧联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查看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已查清事实。江津区欧联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农药残留量不符合标准指标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重庆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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