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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1621X/2025-0048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9-22 [ 发布日期 ] 2025-09-22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1621X/2025-0048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9-22
[ 成文日期 ] 2025-09-22

(2025年第114号)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4家经营企业,共4批次食品及复用餐饮具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 重庆家佰福百货有限公司经营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豇豆购进日期为202568日,10kg,抽样3.88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待销售的上述同批次豇豆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家佰福百货有限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经重庆家佰福百货有限公司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在种植过程中,为快速控制虫害大量使用农药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商户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71重庆家佰福百货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重庆家佰福百货有限公司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江津区禾润副食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但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

二、 江津区李市镇超牌食品超市经营的蜜薯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5523日的蜜薯共计181kg,抽样3.906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蜜薯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李市镇超牌食品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李市镇超牌食品超市自查,造成该批次蜜薯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过程中,为快速控制虫害,盲目加大农药药量,从而导致蜜薯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检测不合格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要求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食品检测报告,加强索证索票,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整改后,该单位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74日对江津区李市镇超牌食品超市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项之规定。本案中,当事人保留了供应商的资质复印件、进货票据复印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蜜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免行政处罚。

三、 江津区萱蕊食品超市经营的小台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561日的小台芒共计约14.35kg,抽样4.282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小台芒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萱蕊食品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萱蕊食品超市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果农种植过程中,过量使用农药导致。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索要进货检验合格证明等。整改后,该超市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711江津区萱蕊食品超市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萱蕊食品超市经营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但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四、 江津区怡雅食品经营部经营的沙地蜜薯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5522日的沙地蜜薯共计33kg,抽样3.74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沙地蜜薯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怡雅食品经营部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怡雅食品经营部自查,造成该批次沙地蜜薯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过程中,为快速控制虫害,盲目加大农药药量,从而导致沙地蜜薯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检测不合格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要求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食品检测报告,加强索证索票,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整改后,该单位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722日对江津区怡雅食品经营部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江津区怡雅食品经营部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重庆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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