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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1621X/2025-0048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9-17 [ 发布日期 ] 2025-09-17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1621X/2025-0048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9-17
[ 成文日期 ] 2025-09-17

(2025年第112号)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7家经营企业,7批次食品及复用餐饮具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 江津区几江街道歪歪果品店经营的东魁杨梅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东魁杨梅购进日期为2025年6月5日,共计3.23kg,抽样3.23kg。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东魁杨梅全部用于抽样。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几江街道歪歪果品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几江街道歪歪果品店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过程中过度使用农药问题。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学习,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索证索票,妥善保存。整改后,该经营户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29日对几江街道歪歪果品店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 江津区大鲜生鲜超市(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大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大葱共20kg,本局抽样3.23kg,其余部分已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大鲜生鲜超市(个体工商户)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大鲜生鲜超市(个体工商户)自查,造成该批次大葱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过程中农药使用超标导致,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大鲜生鲜超市(个体工商户)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持续做好查验货品检测报告工作,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3日对江津区大鲜生鲜超市(个体工商户)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江津区大鲜生鲜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可以追溯到供货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 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津区江州大道分公司经营的彩食鲜沙地蜜薯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彩食鲜沙地蜜薯共10.5kg,本局抽样4.38kg,其余部分已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津区江州大道分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经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津区江州大道分公司自查,造成该批次彩食鲜沙地蜜薯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过程中农药使用超标导致,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津区江州大道分公司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持续做好查验货品检测报告工作,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2日对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津区江州大道分公司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津区江州大道分公司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因为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可以追溯到供货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四、 江津区*食品经营部经营的蜜薯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蜜薯共71.5kg,本局抽样3.572kg,其余部分已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食品经营部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食品经营部自查,造成该批次蜜薯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过程中农药使用超标导致,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食品经营部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持续做好查验货品检测报告工作,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2日对江津区绍*食品经营部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江津区*食品经营部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因为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可以追溯到供货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五、 重庆田浪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包装嫩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包装嫩姜购进日期为 2025年8月5日,购进了10kg,抽样3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购进的上述同批次包装嫩姜已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田浪商贸有限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经重庆田浪商贸有限公司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产地土地受污染导致重金属超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做好进货查验制度。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9日对重庆田浪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重庆菜帮农业有限公司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不知道所采购的包装嫩姜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且在调查期间未收到因此造成危害后果的反映,故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或免于处罚的情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局作出不予立案调查的决定。

六、江津区许善菊餐饮店加工的复用餐饮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津区筱锅侠旋转火锅店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加工日期为2025年6月10日的复用餐饮具(碗)的样液抽样数量为1000ml,抽样检验结果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许善菊餐饮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许善菊餐饮店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没有履行好清洗及消毒义务。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对使用洗涤剂进行排查,确保为合格产品;在洗涤过程中控制洗涤剂用量,在去污洗净的前提下确保使用不过量;增加清水冲洗次数,同时避免清洗水反复使用,加强消毒柜的使用。整改后,该单位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2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已经查清事实。江津区筱锅侠旋转火锅店餐具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七、江津区家豪餐饮店加工的复用餐饮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津区家豪餐饮店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加工日期为2025年6月9日的复用餐饮具(碗)的样液抽样数量为1000ml,抽样检验结果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家豪餐饮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家豪餐饮店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没有履行好清洗及消毒义务。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对使用洗涤剂进行排查,确保为合格产品;在洗涤过程中控制洗涤剂用量,在去污洗净的前提下确保使用不过量;增加清水冲洗次数,同时避免清洗水反复使用,加强消毒柜的使用。整改后,该单位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2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已经查清事实。江津区喜晓餐饮店餐具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重庆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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