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1621X/2025-0048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9-17 | [ 发布日期 ] | 2025-09-17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1621X/2025-0048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9-17 |
[ 成文日期 ] | 2025-09-17 |
(2025年第111号)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7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重庆市江津区7批次食品及复用餐饮具不合格。现将风险控制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津区几江街道歪歪果品店经营的东魁杨梅
(一)监管部门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情况。2025年6月27日,本局依法向江津区几江街道歪歪果品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同批次东魁杨梅全部用于抽样。
(二)经营企业控制不合格食品情况。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东魁杨梅共计3.23kg,抽样3.23kg。该批次产品全部用于抽样,无需召回。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要求当事人: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索证索票,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经营者的日常监管力度。
二、江津区大鲜生鲜超市(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大葱
(一)监管部门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情况。2025年7月2日,本局依法向江津区大鲜生鲜超市(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同批次大葱全部销售完毕。
(二)经营企业控制不合格食品情况。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荔枝共计20kg,抽样3.23kg,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对该批次产品进行了召回,因该批次产品距离销售完毕时间较长,故未召回到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要求当事人: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持续做好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工作,加强索证索票,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经营者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津区江州大道分公司经营的彩食鲜沙地蜜薯
(一)监管部门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情况。2025年7月2日,本局依法向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津区江州大道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同批次彩食鲜沙地蜜薯全部销售完毕。
(二)经营企业控制不合格食品情况。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彩食鲜沙地蜜薯共计10.5kg,抽样4.38kg,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对该批次产品进行了召回,因该批次产品距离销售完毕时间较长,故未召回到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要求当事人: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持续做好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工作,加强索证索票,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经营者的日常监管力度。
四、江津区绍波食品经营部经营的蜜薯
(一)监管部门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情况。2025年7月2日,本局依法向江津区绍波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同批次蜜薯全部销售完毕。
(二)经营企业控制不合格食品情况。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蜜薯共计71.5kg,抽样3.572kg,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对该批次产品进行了召回,因该批次产品距离销售完毕时间较长,故未召回到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要求当事人: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持续做好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工作,加强索证索票,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经营者的日常监管力度。
五、重庆田浪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包装嫩姜。
(一)监管部门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情况。2025年9月9日,本局依法向重庆田浪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同批次包装嫩姜已销售完毕。
(二)经营企业控制不合格食品情况。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包装嫩姜为10kg,抽样3kg,其余部分销售完毕。当事人对该批次产品进行了召回,因该批次产品距离销售完毕时间较长,故未召回到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要求当事人: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索证索票,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经营者的日常监管力度。
六、江津区许善菊餐饮店加工的复用餐饮具(碗)
(一)监管部门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情况。2025年7月2日,本局依法向江津区许善菊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加工的上述同批次复用餐饮具(碗)全部更换。
(二)加工企业控制不合格食品情况。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复用餐饮具(碗)的样液共计1000ml,抽样1000ml,其余未抽检部分全部更换完毕。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要求当事人: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加强饮食餐具洗涤、消毒能力,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经营者的日常监管力度。
七、江津区家豪餐饮店加工的复用餐饮具(碗)
(一)监管部门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情况。2025年7月2日,本局依法向江津区家豪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加工的上述同批次复用餐饮具(碗)全部更换。
(二)加工企业控制不合格食品情况。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复用餐饮具(碗)的样液共计1000ml,抽样1000ml,其余未抽检部分全部更换完毕。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要求当事人: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加强饮食餐具洗涤、消毒能力,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经营者的日常监管力度。
八、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管局
2025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