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1621X/2025-0048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9-17 | [ 发布日期 ] | 2025-0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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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9-17 |
[ 成文日期 ] | 2025-09-17 |
(2025年第110号)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4家经营企业、2家生产企业,共6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 江津区几江街道歪歪果品店经营的苹果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苹果蕉购进日期为2025年6月5日,共计4.435kg,抽样4.435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苹果蕉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几江街道歪歪果品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几江街道歪歪果品店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过程中过度使用农药问题。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学习,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索证索票,妥善保存。整改后,该经营户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29日对几江街道歪歪果品店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 江津区品赏生鲜超市经营的蜜薯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蜜薯购进日期为2025年6月9日,共计3.65kg,抽样3.65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蜜薯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品赏生鲜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品赏生鲜超市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过程中过度使用农药。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学习,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索证索票,妥善保存。整改后,该经营户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29日对江津区品赏生鲜超市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 钟家香经营的荷兰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荷兰豆购进日期为2025年6月24日,共计4.52kg,抽样4.52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荷兰豆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钟家香排查不合格原因,经钟家香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过程中过度使用农药问题。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学习,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索证索票,妥善保存。整改后,该经营户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29日对钟家香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 江津区油溪镇治尧菜油加工店生产经营的芝麻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生产日期为2025年5月10日的芝麻油共计20L,抽样3L。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同批次芝麻油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油溪镇治尧菜油加工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油溪镇治尧菜油加工店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在终产品中违法添加了乙基麦芽酚致使生产上市销售的产品中含有乙基麦芽酚。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全面自查整改,确保后续生产的食用油不再含有乙基麦芽酚;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严格生产工艺流程控制;加强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学习,合法使用食品添加剂。整改后,该加工店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5年7月7日对江津区油溪镇治尧菜油加工店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油溪镇治尧菜油加工店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五、 重庆欣美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重庆怪味胡豆(牛肉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
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生产日期为2025年5月7日的重庆怪味胡豆(牛肉味)52罐共计15.6kg,抽样3.6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同批次的重庆怪味胡豆(牛肉味)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并协助重庆欣美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重庆怪味胡豆(牛肉味)排查不合格原因。产品出厂检测报告结果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经重庆欣美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自查,不合格原因系当事人在运输产品过程中因路程颠簸导致了包装损坏,造成产品大肠菌群超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严格把控好产品储运过程,做好产品运输记录,确保为合格产品。整改后,该单位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26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已经查清事实。当事人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超标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
六、 江津区绍*食品经营部经营的铁棍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铁棍山药共76.5kg,本局抽样6.889kg,其余部分已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绍*食品经营部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绍*食品经营部自查,造成该批次铁棍山药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过程中农药使用超标导致,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绍*食品经营部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持续做好查验货品检测报告工作,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2日对江津区绍*食品经营部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江津区绍*食品经营部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因为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可以追溯到供货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