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1621X/2025-0037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8-12 | [ 发布日期 ] | 2025-0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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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8-12 |
[ 成文日期 ] | 2025-08-12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83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重庆市江津区4家生产经营单位,4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庆市江津区华良榨油坊(个人独资)生产的菜籽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生产日期为2025年4月2日的菜籽油共计20L,抽样3L,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同批次菜籽油因经营状态原因,并未售出,剩余部分当事人已自行销毁。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市江津区华良榨油坊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查,造成该批次生产不合格原因系因原料储存仓未做到完全密封,导致原料菜籽长期暴露在潮湿环境中,又因三月雨季湿度较高,从而引发霉变和脂肪氧化。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规范原料储存场地,加强原料入库查验,完善原料储存管理。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19日对重庆市江津区华良榨油坊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重庆市江津区华良榨油坊生产的菜籽油,酸价项目不符合GB/T 1536-2021《菜籽油》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江津区一佳超市经营的甘薯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甘薯购进日期为2025年4月14日,共计46.25kg,抽样3.4kg。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甘薯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一佳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一佳超市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过程中过度使用农药问题。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学习,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索证索票,妥善保存。整改后,该经营户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5月21日对江津区一佳超市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江津区一佳超市经营的菜豌片(食荚豌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菜豌片(食荚豌豆)购进日期为2025年5月11日,共计20kg,抽样4.495kg。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菜豌片(食荚豌豆)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一佳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一佳超市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过程中过度使用农药问题。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学习,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索证索票,妥善保存。整改后,该经营户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5月21日对江津区一佳超市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江津区大燕子食品店经营的老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5年5月17日的老姜共计40kg,抽样3.75kg,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老姜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大燕子食品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大燕子食品店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果农种植过程中种植过程中过量使用含有重金属的水所致。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索要进货检验合格证明等。整改后,该店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17日送达了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执法人员依法对江津区大燕子食品店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江津区大燕子食品店经营重金属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但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立案不予立案。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