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智能机器人 | 无障碍 | 关怀版 | 手机版 网站支持IPV6 各区县局
各区县局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江津区>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监督检查>食品药品>检查结果及后处置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1621X/2025-0035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8-01 [ 发布日期 ] 2025-08-01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1621X/2025-0035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8-01
[ 成文日期 ] 2025-08-01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79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2家经营企业2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津区津臻超市经营的竣康粮食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5年312日的竣康粮食鸡蛋共计2.764kg,抽样2.764kg。上述同批次不合格竣康粮食鸡蛋已全部用于抽检。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津臻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津臻超市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在养殖过程中使用禁用兽药。本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整改后,该超市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530日对江津区津臻超市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江津区津臻超市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江津区明莲副食店经营的食荚豌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5年4月7日的食荚豌豆共计4kg,抽样3.2kg,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购进的上述同批次食荚豌豆4kg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明莲副食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明莲副食店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猜测为生产商为了延长保鲜期,致使上市销售时产品中的二氧化硫残留量未降解至标准限量以下。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以后一定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加强索证索票并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购进合格产品,加强快检使用。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5月26日,对江津区明莲副食店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明莲副食店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以及处罚。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731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