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1621X/2025-0035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7-29 | [ 发布日期 ] | 2025-0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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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7-29 |
[ 成文日期 ] | 2025-07-29 |
(2025年第76号)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3家生产企业、3家经营企业,共6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 重庆咀爽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灯影牛肉(麻辣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生产日期为2025年4月3日的灯影牛肉(麻辣味)共计50袋,抽样8袋,截至报告送达当日,成品库房内有42袋被抽样批次的灯影牛肉(麻辣味),执法人员依法对成品库房内42袋灯影牛肉(麻辣味)实施扣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咀爽爽食品有限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查,造成该批次生产不合格原因系生产器具杀菌未彻底。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对厂房、生产车间及生产器具进行全面消杀。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5月21日对重庆咀爽爽食品有限公司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重庆咀爽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及没收已扣押灯影牛肉(麻辣味)的行政处罚。
二、 重庆华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华桦花生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生产日期为2025年3月15日的华桦花生共计60袋,抽样9袋,截至报告送达当日,成品库房内有14袋被抽样批次的华桦花生,执法人员依法对其实施扣押,其余部分用于展会试吃。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华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查,造成该批次生产不合格原因系1.生产时超限量添加了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钾,此添加剂里带入了二氧化硫残留量;2.糖精钠、甜蜜素项目不合格系当事人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使用了绿色食品标志,且违反绿色食品添加剂不得添加的使用准则。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停止使用以上食品添加剂,并加强食品安全法的学习。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5月16日对重庆华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重庆华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绿色食品标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于当事人生产涉案华桦花生的一个行为违反了多项法律规定,应从一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及没收前期扣押的涉案产品的行政处罚。
三、 重庆王大哥商贸有限公司 生产的鲜苕皮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生产日期为2025年3月6日的鲜苕皮共计1216袋,抽样16袋,截至报告送达当日,此批次鲜苕皮已全售出。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咀爽爽食品有限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查,造成该批次生产不合格原因系国家标准规定从2025年2月8日起GB2760-2024替代GB2760-2014,新的标准规定淀粉制品不得检出脱氢乙酸钠,而当事人2025年2月6日所生产鲜苕皮边角料(切块时留下的边角)带入了2025年3月6日所生产的鲜苕皮。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对1.清查库房2025年2月8日之前生产的边角料与产品,杜绝有脱氢乙酸钠原料的带入;2.完善主体责任落实,做好出厂检验。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4月29日对重庆王大哥商贸有限公司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重庆王大哥商贸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第四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 江津区敏睿生鲜食品店经营的蜜薯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5年5月13日的蜜薯共计3.612kg,抽样3.612kg,当事人购进的上述同批次蜜薯已全部用于抽样。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敏睿生鲜食品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敏睿生鲜食品店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蜜薯过程中使用杀虫剂类农药喷洒过量。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做好进货查验工作。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23日对江津区敏睿生鲜食品店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敏睿生鲜食品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 江津区储楚副食店经营的板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5年4月28日的板姜共计3.606kg,抽样 3.606 kg,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板姜全部用于抽样。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储楚副食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储楚副食店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环境受到污染,导致该产品镉超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11日对江津区储楚副食店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储楚副食店经营重金属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 江津区汤再红副食经营部经营的散称脐橙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5年4月5日的散称脐橙共计24.8kg,抽样3.259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散称脐橙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汤再红副食经营部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汤再红副食经营部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果农种植过程中过量使用农药。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 持续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索要进货检验合格证明等。整改后,该店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5月7日送达了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执法人员依法对江津区汤再红副食经营部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江津区汤再红副食经营部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但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局决定不予处罚。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