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1621X/2025-0033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7-18 | [ 发布日期 ] | 2025-0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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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7-18 |
[ 成文日期 ] | 2025-07-18 |
(2025年第72号)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8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8家经营企业,8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 江津区浩德昌碧成食品经营部经营的姜豆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5月03月13日的姜豆豉,购进数量13罐,抽样数量11罐,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经营场所的上述同批次姜豆豉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浩德昌碧成食品经营部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浩德昌碧成食品经营部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为生产过程为追求更长保质期,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加强索证索票并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购进合格产品。整改后,该单位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津区浩德昌碧成食品经营部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当事人经营食品添加剂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但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局决定立案不予处罚。
二、 张*元经营的沃柑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 2025年5月20日的沃柑共计30kg,抽样4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购进的上述同批次沃柑已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张*元排查不合格原因,经张*元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过程中喷洒农药过量。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做好进货查验工作。整改后,当事人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24日对张*元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张*元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 胡*娇经营的贵妃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 2025年5月18日的贵妃芒共计25kg,抽样4.4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购进的上述同批次贵妃芒已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胡*娇排查不合格原因,经胡*娇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过程中喷洒农药过量。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做好进货查验工作。整改后,当事人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23日对胡*娇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胡*娇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 重庆田浪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螺丝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重庆田浪商贸有限公司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5年5月18日的螺丝椒共20件,抽样5盒,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螺丝椒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田浪商贸有限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经重庆田浪商贸有限公司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辣椒过程中使用农药啶虫脒时间过长、用量过大。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食品检测报告,加强索证索票,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整改后,该单位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19日对重庆田浪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但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局对当事人做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五、 何*勇经营的杨梅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购进日期为2025年5月14日的杨梅共计4.5kg,抽样共计4.5kg。上述同批次不合格杨梅已全部用于抽检。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何*勇排查不合格原因,经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为给水果增甜,超范围使用添加剂糖精钠。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索证索票,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整改后,该经营户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18日对何*勇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何*勇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 唐*鸿经营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购进日期为2025年5月13日的豇豆共计4.5kg,抽样共计4.5kg。上述同批次不合格豇豆已全部用于抽检。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唐*鸿排查不合格原因,经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环节为了杀虫,使用倍硫磷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索证索票,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整改后,该经营户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23日对唐*鸿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唐*鸿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 重庆和美正道农产品有限公司经营的洗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5年5月6日的洗姜共计3.1kg,抽样3.1kg。上述同批次不合格洗姜已全部用于抽检。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和美正道农产品有限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经重庆和美正道农产品有限公司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采收后为防止褐变,使用了焦亚硫酸钠食品添加剂进行浸泡。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措施为1、不得使用亚硫酸钠食品添加剂浸泡洗姜,2、对经营的洗姜定期检验, 3.加强进货查验,建立进销货台账。整改后,该店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20日对重庆和美正道农产品有限公司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重庆和美正道农产品有限公司销售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 江津区琴雅果品经营部经营的鲜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5年5月9日的鲜龙眼共计1080kg,抽样5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库房的上述同批次鲜龙眼没有销售。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琴雅果品经营部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琴雅果品经营部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泰国采收后,为防止褐变使用了硫磺熏制,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措施为1、不得购进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的食品,2、对经营的鲜龙眼定期检验, 3.加强进货查验,建立进销货台账。整改后,该店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重庆和美正道农产品有限公司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因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鲜龙眼后积极送检,在收到检验报告之前没有对外销售,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仅仅是进货行为,因没有销售,不构成经营行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决定不予行政处罚。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龙眼已由当事人销毁。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