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1621X/2025-0031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7-11 | [ 发布日期 ] | 2025-07-11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1621X/2025-0031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7-11 |
[ 成文日期 ] | 2025-07-11 |
(2025年第70号)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2家经营企业,2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 江津区金芒农产品经营部经营的哈密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5年3月13日的哈密瓜,购进数量4kg,抽样数量4kg,当事人经营场所的上述同批次哈密瓜已全部用于抽样。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金芒农产品经营部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金芒农产品经营部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为种植过程使用农药不规范。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加强索证索票并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购进合格产品。整改后,该单位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津区金芒农产品经营部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 江津区皓民食品超市经营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5年3月17日的芹菜共计38kg,抽样9.11kg,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同批次的芹菜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并协助江津区皓民食品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皓民食品超市自查,系生产者为了提高芹菜产量,从而违规使用相关农药而导致。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1、产品定期检验 2.加强进货查验,建立进销货台账。整改后,该经营企业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5月6日对江津区皓民食品超市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皓民食品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但其依法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1日